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的新生力量
供应链金融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在业务实践中,供应链金融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对核心企业上游供应商的应收款融资,主要以保理、商票保贴、票据贴现等产品为主;二是对核心企业下游经销商的预付款或应付款融资,在具体业务模式上则是核心企业监管或第三方监管等;三是对上下游企业单纯的存货质押融资,以存货质押获取授信。近两年来,融资租赁公司凭借厂商租赁和商业保理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成为一股新生力量。
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看,融资租赁是一项动产融资工具,其租赁物为动产,以设备为主。设备属于货物,货物属于动产,这成为融资租赁与供应链金融的契合点。从产品细分的角度,融资租赁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两种形式。直租是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要求,从厂商购买设备,将设备租赁给承租人,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与直租不同,售后回租则只有两个交易主体,即设备卖方同时是承租人,租赁公司从承租人那里购买设备后,再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设备本身不发生转移。因此,直租与供应链金融契合度更高,售后回租则更像是贷款。
主要业务模式
厂商租赁和商业保理
这两种模式分别是应付款及应收款供应链金融的成熟模式。
厂商租赁,顾名思义,是融资租赁公司以“厂商”为核心开展直租业务,属于供应链金融中的应付款融资。目前,厂商租赁开展较多的行业是工程机械领域。厂商租赁相对于一般直租业务有两点特殊性。一是厂商承担回购担保义务。如果承租人租金支付逾期或发生了其他违约事项,则厂商需从租赁公司回购租赁物,并向租赁公司支付承租人所有未偿本息及费用。二是融资租赁公司以厂商为渠道入口,对厂商的下游客户甚至终端消费者开展批量业务。由此可见,厂商租赁借助了核心厂商的信用和渠道,是典型的供应链金融。
厂商租赁与银行供应链金融的不同点在于,前者中厂商事实上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而后者中厂商主要承担货物销售渠道的担保责任。在厂商租赁中,承租人占有、使用设备,如果发生违约情形则由核心厂商承担回购义务。此时,设备所有权人即租赁公司对核心厂商的设备交付一般采取指示交付的形式,即租赁公司向核心厂商发送通知即可,核心厂商则承担了承租人获取设备的相应责任。此外,核心厂商对租赁公司的回购价是承租人应付未付的本息及费用,而非设备当时的公允价值。事实上,核心厂商由承租人处取回设备的难度极大,而且,租赁物已成为二手设备,公允价值会大大低于回购价。而在银行供应链金融中,货物由银行指定的监管公司监管,或处于核心厂商的仓库中,并未被下游经销商占有、使用,核心厂商向银行承担的回购担保责任,也是以货物原价或折扣价回购货物,作为银行行使货物质押权的销售渠道。厂商租赁中,核心厂商承担的责任远远大于银行供应链金融,整个交易架构对货物流、资金流的控制较弱。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的另一主流模式是商业保理。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分为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下称“商租公司”)。商租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截至2016年,我国的商租公司达6158家,但大部分未正常开展业务。在正常经营的商租公司中,受制于资本金小、融资难等问题,公司规模普遍较小。由于设备融资一般具有金额大、期限长的特点,而商业保理则具有金额可大可小、期限短的特点,因而成为众多商租公司的重要业务组成部分。通过商业保理,商租公司可凭借核心厂商的信用,为核心厂商的上游供应商融资。
预付款供应链金融、存货供应链金融的主要模式
预付款供应链金融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一是核心厂商未发货货款的担保模式。该模式与银行供应链金融中的厂商监管模式类似。具体流程为:融资租赁公司向核心厂商购买货物,可全额付款,或开立银票、国内证;承租人向租赁公司偿还一定比例本金,如20%;租赁公司指示核心厂商向承租人放货,放货量为与已偿还本金等值的货物,放货货物对应的租赁业务结清,该部分货物的所有权遂转移至承租人;承租人继续向租赁公司分次偿还本金,直至偿清;核心厂商则对租赁公司承担未发货货款的担保责任。风险控制方面,该模式下,租赁公司对核心厂商和承租人双授信,风险控制主要依赖核心厂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