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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笔到单共用一套正本提单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3、4期

案例背景

信用证LC1基本信息及到单情况

申请人:ABC,受益人:XYZ,合同号为PCT168及PCT171,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提单。

2月14日,收到信用证LC1项下到单,交单行M,其中包含两套副本提单(以下简称提单024和提单025),提单024显示装运了PCT168和PCT169合同项下两种货物,提单025显示装运了PCT170和PCT171合同项下两种货物。审单结果为单证不符,不符点为COPY I/O FULL SET OF ORIGINAL B/L PRESENTED(副本代替全套正本提单提交)。2月21日,网点发起拒付流程并要求退单。经了解后得知,合同号PCT169和PCT170所属另一信用证LC2。

信用证LC2基本信息及到单情况

申请人:ABC,受益人:XYZ,合同号为PCT169及PCT170,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提单。

2月3日,交单行G银行来报电提不符点:①提单显示货描与其他单据不符(显示了合同号PCT168及PCT171项下的额外货物);②承运人身份不清。2月4日,开证行回报接受电提不符点并授权议付。2月6日,收到G银行该信用证项下来单,其中包含两套全套的正本提单,也就是LC1所交副本提单对应的正本。审单结果:除电提不符点外单证相符。2月17日,开证行对外承兑。

焦点:结合两笔来单,受益人将两笔信用证下的货物同时装运,但把两个信用证下货物交叉显示在两份提单上。受益人在交单时将全套正本提单在其中一个信用证项下提交,且开证行已经接受了有正本提单提交的单据所存在的电提不符点,并授权议付;而另一个信用证项下因共用的正本提单已被提交而只能提交其副本。

案例分析

问题一:信用证LC1项下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可否拒付?

根据ISBP A29 a关于“提交的单据正本数量须至少为信用证或UCP600所要求的数量”的规定,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提单,而交单人仅提交副本提单,即构成了不符。而根据UCP600 第5条的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作为开证行,仅需从单据表面判断其是否相符即可。综上,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成立,从单证角度出发,可以凭此不符点做出拒付。

本案中,LC1项下所提交的是副本提单(货物涵盖LC2及LC1),其正本提单则在LC2项下已被接受(开证行接受来单行关于提单的电提不符点)。问题的焦点在于,开证行在2月17日做出承兑并放单给申请人后,申请人在2月21日要求以“副本代替全套正本提单提交”作为不符点对LC1项下来单做出拒付。

显然,申请人在拿到LC2项下正本提单提取了LC2及LC1项下的所有货物后,再对LC1项下来单进行拒付,受益人将陷入LC1项下“钱货两空”的尴尬境地。

下面,我们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其一,受益人方面。从提单可清楚地看出,受益人已经将LC2及LC1项下货物悉数发出,但其提单的出具存在瑕疵,将两票信用证中货物交叉显示在两份提单上,这使得受益人在交单环节无法在两票信用证项下同时提交全套正本提单。

其二,申请人方面。对于LC2项下关于存在“提单显示额外货物”的电提不符点的单据,申请人已接受,开证行已承兑放单,申请人可凭此信用证项下提单提取两票信用证项下货物。

其三,开证行方面。开证行对于LC2项下关于提单的电提不符点已接受,且在明知申请人可凭LC2项下提单提取两票信用证项下货物的情况下,还应对申请人做出相关提示。

因此,从情理角度出发,银行需对申请人进行相关提示,告知申请人,在已经占有货物的前提下进行拒付,在法律上不能免于追索。

问题二:如果交单属于同一信用证项下,能否提此不符点?拒付是否存在风险?

我们来看如下案例:信用证LC3项下,信用证45A仅规定了一种货物,并规定了总发运数量,允许分批装运,效地为印度。

3月1日,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交单(下称“来单①”),交单行为H银行,提交了全套正本提单,显示的发运数量为信用证规定的总量,而发票、箱单及信用证规定的其他单据,均显示发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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