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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贸易:特朗普挑战世界贸易规则体系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7期

贸易问题由于其直观的特点常常被西方政治家作为政策抓手以换取政治资本。在过去十多年中,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就曾经把自身的贸易逆差问题引向人民币汇率。这种做法在当时不仅受到一些有良知的西方经济学家的质疑,而且伴随着中国汇率改革和人民币升值,美国的贸易逆差有增无减,对人民币汇率问题的指责不攻自破。因此在特朗普执政以后,便直接针对贸易逆差进行了新一轮的政策调整。特别是其近期出台的提高钢铁和铝进口关税法令,以及依据301调查结果对中国出口美国产品大规模加征关税和实施投资限制政策,其核心是放弃既有的多边贸易谈判,同时在双边贸易关系中强调对等贸易,甚至以此为由单方面增加关税。这给全球现行的贸易规则体系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多边贸易体系是二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核心

社会的进步总是基于对历史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二战后的全球贸易规则体系就是在吸取20世纪30年代全球贸易战教训的基础上逐渐建立起来的。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及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一个政府间缔结的关税和贸易规则,并由此奠定了战后国际贸易体系基础的多边国际协定,其宗旨不仅是要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更重要的是要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性歧视待遇,促进国际贸易公平化和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提高全球福利水平。毫无疑问,这种理念有助于实现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标。

作为多边贸易体制中的一个核心特征,非歧视性是指一个国家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也就是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它们都应该被平等地对待。最惠国待遇就是非歧视性的一个核心体现,它包括了四个基本要件:(一)自动性。当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二)同一性。当一个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准必须相同。(三)相互性。任何一个成员国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的义务。(四)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表面上看,尽管最惠国待遇是双边贸易协定中的一项规定,但实际上这四个要件已经将双边协定转变成了多边协定:最惠国待遇成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毫无疑问,多边协定或者最惠国待遇真正体现了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化的倾向,因而从GATT到WTO,尽管全球多边贸易谈判曲折艰难,这种贸易理念却受到各国的认可和坚守,并为此不断地努力。当然,多边贸易协定也还留了一个口子,即将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均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但这决不能作为背离平等性和普惠性的理由。事实上,此后发展起来的各类区域贸易协定,至少也都强调开放的地区主义概念,所以这些区域协定依然是普惠的和非歧视的。

另外,战后确立的多边贸易体制或最惠国待遇,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和践行了国际贸易规则化的趋势;而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普惠性,则是这个规则化过程的核心,并体现了自由贸易的基本理念。其在战后70多年的发展中虽然历经艰难曲折,但谈判范围仍在随着世界经济活动的变化而不断扩大,并逐渐涵括了投资、服务贸易甚至电子商务等新领域,从来没有迷失方向。

特朗普对等贸易的含义和政策意图

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美国带来了严重冲击,随之泛起的逆全球化和美国第一等贸易保护主义思潮,则反映了美国开始放弃作为世界经济大国的责任和义务,向着背离国际贸易规则体系的方向迈进。

在2018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特朗普虽然明确表示支持自由贸易,但是他同时又给自由贸易增加了“公平”和“对等”两个条件(We support free trade,but it needs to be FAIR and RECIPROCAL)。在这里,特朗普把公平和对等并列起来,表明他所认为的公平强调的是绝对的对等,不仅要求各国提供相同的竞争环境,采取同样的关税水平和开放程度,而且其他国家还应采取和美国一样的贸易政策,实施相同的关税水平。也就是说,要以美国的关税水平为公平和开放的基准。只有当其他国家也这样做了,贸易才是公平的;而如果其他国家的关税水平高于美国,则贸易就是不公平了。按照这个思路走下去,我们也不难理解他随后提出的,充满以牙还牙的贸易战色彩的“对等税”概念。显然,这种认知背后不仅反映出美国将自身的贸易逆差问题归结为不公平的贸易,而且意味着美国要将实施对等贸易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突破口,从而使对等贸易观具有了更明确的目的性和政策指向。

其实,早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的条款中就有关于对等的要求,而且在后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本中也出现过。比如对等限制,对等互惠,对等减让等等提法,谈判也应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等。但是,怎样才能算是对等,是相对的对等还是绝对的对等显然还是一个问题。在国际经贸关系实践中,对等原则的具体含义存在一定的模糊性。是否实现了当事各方在开放幅度或者所获利益上的对等经常很难精确界定。事实上,只要是在自由和平等市场经济中,不论是在交易还是在协议谈判中,各方都有一个对等的判断标准。只要达成了交易或商定了协议条款,就一定意味着双方能够接受对方的条件,至少可以说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失,甚至可以说自己获得了收益。在这个意义上,交易都是对等的,甚至是双赢的。

当然,我们在这里说的都是相对意义上的对等,而绝对意义上的对等虽然是明确的,但意义却不大。从对等的字面上分析,对等有两个要件,一个是条件性(Contingency)——一方的行为以另一方的行为为条件;一个是相等性(Equivalence)——双方的待遇条件在幅度上相等。倡导其他国家实施和美国相同的贸易自由化水平暗含的前提是,目前各国不同的贸易自由化水平是不合理的。这就等于否认了现行国际贸易秩序形成的历史背景和各国的差异性。各国的贸易自由化水平的不同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历史形成的。即使抛开历史因素,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贸易自由化水平也应该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国家越发达,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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