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区域总部的“新语境”
荷兰作为欧盟创始国之一,一直是欧盟内的税制改良派。该国力求通过高质量和灵活的税务监管制度,来提高本国在欧盟的竞争力。荷兰既是主要跨国公司全球总部和欧洲总部所在地,也是中资企业除去香港和传统避税岛以外最主要的全球/区域投资平台、资金归集和研发中心。因此了解荷兰政府对《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Action Plan on 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下称《BEPS行动计划》)、《反避税方案建议(Anti-Tax Avoidance Package)》(下称《ATAP》)和国家援助的立场和政策走向,对中资跨国公司区域总部架构的设置具有重要意义。
申报元年经验总结
2017年是首批国别报告申报完成和国际税收新秩序渐次落地的第一年。对于中资跨国公司而言,如果满足我国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下称“42号文”)以及《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6号,下称“46号文”)规定的条件(2015年度营收超过55亿元人民币),则需在2017年12月29日前完成2016年的国别报告申报。
对于42号文,境内公司没有意外情况,大都能按时完成申报;但对于在境外有申报义务的中资跨国公司来说,则是一个严重的挑战。因为对于这些跨国公司,外部咨询机构乃至境外税务机关会认为,中国税务机关会激活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Multilate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下称《MCAA》)下的会员国双边交换机制,主动交换在中国申报的跨国公司2016年的国别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中资跨国公司在境外国家的居民企业即可按照规定,分别通知所在国,告知其在中国的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UPE)将会完成国别报告,并且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会和该国交换信息。但实际情况却是,直到2017年底,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仅和英国、德国和法国建立了双边交换机制,且约定交换的对象是2017年的国别报告。
按照荷兰和卢森堡的法规,一旦其居民企业的最终母公司申报的境外税务机关不能在双边或者多边框架下交换国别报告,那么将会适用所谓的“Fallback Option”,即在这些国家的居民企业或者欧盟内的代理母公司(Surrogate)需作为UPE的报告企业(Reporting Entity)进行当地申报或者欧盟申报。鉴此,2017年12月底前,在荷兰、卢森堡的中资公司不仅要忙于完成中国的国别报告准备和申报,还要考虑在境外这些国家是做当地申报、欧盟申报还是“不申报”。选择“不申报”的企业,主要基于数据交换是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的义务的考虑,而且部分国家,如英国和荷兰还提供不完全申报,似乎也可以作为不申报的法律依据。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不完全申报是有条件的,即当企业能合理解释UPE能在中国申报而拒绝在他国申报;此外,在有些国家(如荷兰),即使选择不完全申报也不能豁免最高被罚款82万欧元甚至刑事追责的可能性。因此,除非企业能够承受这些处罚,否则按时完成国别报告申报就非常必要。
欧盟及荷兰的税制变化
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于2016年1月28日公布了最新的《ATAP》,包括:《反避税指令(Anti-Tax Avoidance Directive)》,(下称《ATAD》);双边税收协定建议;国别报告的信息共享指令;协调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对外部策略的建议等。这些方案和建议原计划在2016年5月的欧盟理事会上通过,但由于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存在分歧,仅仅通过了国别报告的信息共享指令。根据该指令,在2016财年后的15个月内,要完成信息共享准备工作;对于总部不在欧盟的居民,应指定一名欧盟子公司,不晚于2017年申报国别报告。目前欧盟各成员国正在按照时间表通过国内法来贯彻该指令。
荷兰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除了贯彻《BEPS行动计划》和欧盟《ATAD》外,还陆续出台了诸多更加积极的税务法案,主要目的是要在打击和防止税务滥用的同时,鼓励企业正当的税务筹划和避免多重征税。
一是“Coop(合作制公司)”和“BV(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同一化,并实质取消股息预提税。2017年12月,荷兰议会通过了其财政部在2018年预算中提出的一项重要的税务提案,并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提案包括:Coop向符合条件的成员派发的利润适用股息预提税;包括BV在内的公司向有税收协定国家股东的分红免除红利预提税;上述豁免适用修改后的反税务滥用条件;持股超过5%的非居民公司所得税将会修改;关联方贷款利息抵扣受限原则。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明确了Coop和BV一样,也适用荷兰股息预提税。所谓Coop是荷兰语“Coöperatief”的简写。该法律实体起源于农业合作社,和传统的有限责任公司BV类似,股东可以就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同的是,该法律实体不是以发行股份而是以确认会员资格来创立公司的。由于没有股份,因而其向股东派发的利润不能被视作股份分红,也就不适用股息预提税。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一直被欧盟其他成员国认定是给予了跨国公司不恰当的税务优惠,从而破坏了公平竞争,是所谓国家援助。现在,荷兰政府确认Coop分红适用股息预提税,但同时又豁免了包括Coop在内的公司向有税收协定国家分红和分配利润的股息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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