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函项下索赔声明不符点的处理
案例背景
A银行客户与境外受益人签订进出口贸易合同,向境外受益人供货。应该客户的申请,A银行以信开方式为其出具了一份质量保函,担保该客户合同项下质保义务的履行。保函适用URDG758,保函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保函要求受益人索赔时需声明“卖方违反了合同下的质保责任,并列明卖方具体的违约行为(stating that the seller is in breach of its warranty obligation〔s〕 under the underlying contract and specifying in which respect the seller is in breach)”。2016年12月21日,A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受益人的索赔函表述如下:
“我们(受益人)因以下合同违约行为特此在上述保函下索赔:
1.水果给料机由于容量不足而无法按预定条件运行,需从可靠的供应商处置换一台;
2.根据合同,卖方应提供两年的零备件,但上述备件无法从现有供货中识别,因此视作供货短缺。”
索赔函中,受益人还列举了若干项申请人在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
A银行通过审核单据发现,受益人的索赔在其他方面都满足了URDG758和保函条款中对于索赔的各种要求,唯一的争议焦点在于受益人索赔声明中的“合同违约行为(breach of conditions)”是否与保函中规定的“违反了合同下的质保责任(breach of its warranty obligation〔s〕)”相符,即A银行能否以受益人没有明确声明“质保(warranty)”作为不符点进行拒付。经过深入讨论,A银行最终确认breach of conditions为不符点,并于2016年12月23日对受益人进行了拒付。A银行后续在保函效期内收到了受益人更正的索赔函,更正后的索赔为相符索赔,A银行对外赔付。
案例分析
如何判断保函索赔声明与保函条款是否相符
在审核索赔单据与保函条款是否相符的操作中,存在三种不同程度的审核标准:镜像相符、严格相符和实质相符,三者对于索赔单据和保函条款的一致性要求上逐个降低。目前,无论是国际惯例URDG758,还是我国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采用了居于中间层级、兼顾形式判断和实质审查的“严格相符”原则。严格相符的意义包括两层:一是单据需与保函条款严格相符,如果没有严格相符,该交单即视为不符,即使该不相符不具有实际的重要性;二是单据与条款之间无需等同一致,但不得产生歧义。在以“严格相符”原则进行单据审核的实际操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是如何判定“无需等同一致”的界线。笔者认为,本案中索赔声明中的“warranty”是质量保函索赔声明的关键字眼。如果受益人在索赔声明中以“guarantee”/“quality assurance”来表述合同下的违约,可以认为与“warranty”意思相近,满足了“无需等同一致”的要求;但如果在索赔声明中直接忽略了“warranty”,则明显不能满足保函条款对索赔声明的规定,有违严格相符原则对形式判断的要求,故应被视为不符。
上述对形式判断的要求也可从URDG758相较于URDG458对违约声明的简化中得到侧面验证。URDG458第20条a款要求受益人在索赔时不仅需声明申请人在哪一方面违约,还需同时明确声明“申请人违约”。实践中,适用URDG458的保函产生了大量因受益人只说明具体违约方面而未明确说明“申请人违约”而造成的不相符索赔。URDG458这种对“申请人违约”声明的要求被诟病为过于形式主义,因此后续修订的URDG758在第15条中将索赔声明简化为受益人只需表明申请人在哪一方面违约即可。这从侧面表明,当保函条款明确将要求声明“违反质量义务”与“列明违约方面”并列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