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理拒付是与非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17期
案例经过
信用证类型:即期付款信用证
交单行:香港A银行
申请人:境内W公司
受益人:香港B公司
46A单据要求:
10%的发票金额即USD17000.00应以即期信用证下的汇票支付,并提交以下文件:发票副本;由受益人和最终用户签署的最终验收证书原件。
2017年8月11日,开证行M行收到上述信用证项下的第二次来单,包括汇票、发票及验收报告,要求M行支付10%发票金额USD17000.00(第一次来单M行已于8月4日正常承付)。该来单为相符交单,应于8月18日如期付款。然而,就在8月18日下班前,申请人提交了拒付申请,理由是受益人所提交的“验收报告”中,最终用户(即受益人)的签字人并非该公司的有权签字人。鉴此,申请人要求M行以“验收报告不属实”为不符点,向交单行发送拒付电报。
收到申请人的拒付要求后,M行再次仔细审核单据,并鉴别申请人所提出不符点是否成立。经再次审单,M行无法找到站得住脚的不符点。至于申请人的拒付理由,M行感到完全没有根据:信用证条款并未对验收报告的签发人身份做详细规定(如指名签发人姓名职务、随附签字样本等等),而仅从单据表面看,检验证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M行按照申请人要求发送拒付电文,则有损银行自身的信誉。
M行明确了不可能无理拒付的坚定立场,并告知申请人:单据无实质不符,如“验收报告”不属实,贵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我行凭法院止付令止付。考虑到申请人系重点客户,M行同时提出了以下方案:如遇申请人执意不肯付款,M行相关受理分行又来不及当天发起垫款的情况,可以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向交单行发送安慰电:(1)申请人需向M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如遇对方不同意延迟付款,导致纠纷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