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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SWIFT报文升级带来的操作风险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4期

2018年11月18日,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WIFT)对第7类报文标准进行了重大升级。这次升级对SWIFT报文的改动优化幅度大、范围广,涉及到栏位内容优化、栏位增减、新增报文类型、字符集优化等多个方面。这些优化项目,虽然在总体上可以改善用户体验、降低操作风险、提高运行效率,但其中的部分优化项目,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产生额外的操作风险。这其中,MT700和MT707作为信用证开立和修改报文,是7类报文中最核心的报文,必须予以高度关注。

对字符规则优化的分析

本次升级对MT700的45A、46A、47A、71D(原71B)、72Z(原72)场次的字符规则进行了优化,即:特殊字符在原来 . ,- ( ) / ' + : ?等10种的基础上,增加了= ! "  % & *<> ; { @ # _等13种字符。这为条款的录入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可能会给后续的单证审核带来额外的争议。

一方面,增加的特殊字符可能存在多个含义。例如@符号,在英语中既有“在”(AT)的意思,也有“每”的意思:表意“在”时,经常出现在电子邮件地址;表意“每”时,会出现在单价中。又如*符号,既有数学中乘号的意思,也有标示注解的意思。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需根据特殊符号出现的位置并联系上下文来确定特殊符号的意思。但如果这些符号出现在模棱两可的位置,争议就有可能出现。如下述案例1的货物描述:

案例1:

PACKING: 6 CASES * 3 PALLETS

* CASE SHOULD BE NON-WOODEN MATERIAL

案例中第一行的*,可以理解为乘号,也可以理解为呼应第二行的注释符号,而两种理解带来的结果会截然不同:若为乘号,意味着用3个PALLETS装载,每个PALLETS装载6个CASES,一共是18个CASES包装;若为注释,相当于6个CASES装载在3个PALLETS上,CASES的总数则是6个。一旦受益人/议付银行跟申请人/开证行的理解不同,就会产生纠纷。

另一方面,特殊符号具有像形性,它们既可以作为某种“文意”的替代,也可以作为某种“形状”的使用。两者之间能否相互替代,可能会带来不少争议。如案例2中,要求标明“A&B CO. LTD”:

案例2:

46A: INVOICE IN 3 ORIGINALSSTAMPED WITH CHOP OF A&B CO. LTD

如果受益人在发票上使用了另一个“A AND B CO. LTD”字样的印章,是否会被认定为单据不符呢?按照常识,此处“&”应与“AND”(和)是同一意思,视为交单相符不无道理。但信用证条款如此设定,可能是因为申请人能识别“A&B CO. LTD”形状的印章,其本意是要求发票盖有该印章,以便帮助其识别单据的真伪。而如果将“A AND B CO. LTD”视为相符,开证申请人的本意则无法达到,即使单据有伪造的可能,申请人也无法拒付。

可见,在使用特殊符号时,应该充分注意其可能产生的歧义,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类似风险。为准确表述开证申请人的本意,信用证应避免滥用特殊字符,而应争取使用更准确(虽然不一定简洁)的措辞来避免歧义。例如上述案例可优化如下:

案例1优化1(共使用18个箱子):

PACKING: 6 CASES * 3 PALLETS,TOTAL 18 CASES

CASE SHOULD BE NON-WOODEN MATERIAL

案例1优化2(共使用6个箱子):

PACKING: 6 CASES*IN 3 PALLETS

*CASE SHOULD BE NON-WOODEN MATERIAL

案例2优化:

46A: INVOICE IN 3 ORIGINALSSTAMPED WITH CHOP OF A&B CO. LTD,WHILE CHOP OF A AND B CO. LTD NOT ACCEPTABLE.

而对于受益人而言,如果收到信用证后发现其中的特殊符号容易引起理解歧义,也应主动向开证行查询,要求澄清含义。

对交单条款的分析

48场交单期“Period for Presentation”栏位原有的4*35x自由格式修改成3n[/35x]的固定格式,栏位名称同时增加了IN DAYS。其中,3n处录入天数,在35x处录入除装运日期以外的其他日期类型,整个条款理解为单据须在35x的日期后3n天内提交;若35x处空缺,则以装运日期作为起算日;若48场未填写,系统则默认交单期为装运日后21天。

这项优化有助于简化交单条款的录入,但限定固定格式后,则无法满足一些特殊交单条款的录入需求。例如交单期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内(如4月1日至4月30日),或者要求在某一个日期之后(例如卸货日后10天之后交单),甚至不予规定交单期(即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即可)。此时48场的录入便陷入了两难:一方面,48场不能留白,否则视为装运日后21天交单;另一方面,由于35x空间太小,特殊交单条款几乎不可能在35x录入。因此,在35x录入“PLS SEE FIELD 47A”(请见47A场),并将特殊交单条款在47场详述,几乎是唯一的选择。但此时,日期栏位3n的处理就比较尴尬。考虑到SWIFT报文标准已经赋予3n特定的意思,3n栏位无伦怎样填写,都难以完美地契合上述特殊交单条款的要求:一旦填写,可能会被误解为既要在装运日后3n天内交单,又要满足47A补充的特殊交单条款的要求。为避免误解,笔者的操作建议是:3n栏位录入21或任意贴近条款意思的数字,并在47A注明“THE NUMBER OF DAY IN FIELD 48 IS NOT APPLICABLE”(48场所注天数不适用),以排除装运日后3n天内交单的默认意思。

对保兑指示条款的分析

升级之后,49场保兑指示“Confirmation Instructions”栏位定义发生了变化,指的是对被指定保兑行的保兑指示,而不再是对收报行的保兑指示。相应地,增加了58a栏位,用于填写被指定保兑行的名称。

很明显,该优化的唯一用处就是便于非通知行成为保兑行。虽然以往实务中保兑行一般就是通知行,但此次升级可能会催生对非通知行保兑的需求。此时,通知行在收到SWIFT电开信用证后,打印信用证报文交予受益人,受益人将打印的信用证报文向保兑行出示以申请保兑(信用证修改的情况类似)。此种操作方式和由此带来的风险须予以特别关注。

第一,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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