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函赔付中付款报文的选择
来源:《中国外汇》2018年第24期
案例回放
2015年Z银行为O船厂的船舶建造合同开立了预付款保函,并通过伦敦N银行转递受益人。根据造船合同的约定,如O船厂破产,船东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船厂/担保行退还预付款。
2018年船东因O船厂经营不善破产而终止合同,并于6月8日通过伦敦H银行发送SWIFT索赔电报,在保函项下向Z银行索赔4450万美元。根据保函条款约定,Z银行应在收到相符索赔后3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受益人在伦敦H银行的账户,最迟赔付日期为7月23日。
2018年7月4日,Z银行向纽约H银行发送MT202,将该笔款项从Z银行在纽约H银行美元账户划拨至伦敦H银行在纽约H银行的美元账户;同时,通过MT299告知纽约H银行受益人信息,要求其告知伦敦H银行将该款项最终贷记受益人账户。
7月10日伦敦H银行回电,拒绝将上述保函赔付款项贷记受益人账户,并要求Z银行通过MT103进行赔付。在双方经多次交涉无法达成一致后,Z银行只好要求伦敦H银行将该笔款项退回,而后于7月24日再次发送MT103,最终完成保函项下赔付。
案例分析
根据SWIFT报文使用规则,MT103的使用范围为:由汇款行或受汇款行委托的银行直接或通过代理行发送给另一家银行的付款指示,且在汇款人和收款人中至少有一方是非金融机构。MT202的使用范围:发报行发给它的账户行或代理行指示其付款给相应的金融机构;当发报行在一个账户行拥有多个账户时,该报文可用于在这些账户间调拨头寸。
在国内银行涉外保函实务中,目前存在开立纸制保函递交受益人、通过SWIFT方式委托境外银行通知保函,或通过SWIFT方式要求境外银行转开保函等多种方式。在不同的保函开立方式下,境内银行赔付时的收款人有所区别。在开立纸制保函直接递交境外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