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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如何验证原产地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2期

国际贸易中的原产地证书,作为货物的国籍身份证,是一种重要的进口报关凭证,用于进口海关确定货物适用税率,以及实施差别关税和贸易管制措施(如进口许可配额、反倾销反补贴等)。对于信用证下的原产地证书如何审核,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的有关规范已日趋完善。其中,作为证书的最基本功能——证实货物的原产地, ISBP745 原产地证书一章的L1段要求如下:“当信用证要求提交产地证明,提交一份显示与发票载明货物有关,并证明该货物产地的经签署的文件将被视为满足要求。”那么证明原产地这一关键信息该如何表述?又会出现哪些争议?对此,下文将通过几则ICC案例意见来加以分析。

关于货物名称与产地

R320: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会出具的产地证,受益人提交的产地证上显示了“200包苏丹生棉”。议付行以产地证没有提及货物产地为由拒付;受益人认为拒付不成立,因为产地证上显示了货物的产地是苏丹。ICC的意见认为,苏丹生棉这一货描可能是某种产品的品牌,不能要求银行对此加以判断。因此,得出的结论是,该产地证没有清晰地表明货物的产地,不可接受。

相关分析:实务中,货物名称含有产地在日常并不鲜见,如龙井茶、贵州茅台、烟台苹果等。这种通俗的商品名称上的产地代表一种地理标志,通过这种特定地理标志往往暗示了产品的内在质量和外在声誉,一经注册登记就以商标的形式获得法律上的地理标志保护。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的来源地,即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和制造产品的所在地,它具有特定的经济、法律含义,确定原产地是要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标准来判别,且与国家的贸易政策措施紧密相关,一般与产品的质量没有必然的内在关联性。所以地理标志和原产地标志有一定的关联但是并不能等同。同时作为银行审单人员无需对这些行业规则进行判断,信用证下的原产地证明书,必须按照ISBP L1要求,明确、清楚地表明相关货物的原产地。这是其基本要求和功能体现。

关于生产商和原产地

TA772:信用证要求由商会出具的原产地证,受益人COMPANY ABC提交的原产地证由商会出具,并在“COUNTRY OF ORIGIN” 栏位显示“SEE BELOW”。在紧接下来的栏位 “OBSERVATIONS”中标明“PRODUCED BY COMPANY ABC,SWITZERLAND(由ABCSWITZERLAND公司生产)”。咨询者认为,原产地证没有标明货物的原产地,PRODUCED BY只能表明货物的生产者,不能代表货物的原产地。受益人认为,原产地证标明由“COMPANY ABC,SWITZERLAND”生产,足以证明货物原产地,且该原产地证符合瑞士非优惠原产地证法规的要求,并经商会盖章签署,表明其为有效文件,满足单据的功能要求。ICC意见认为,“PRODUCED BY”只说明了货物生产者是谁。虽然生产者的国别可能是建立货物产地的一种标准,但并不等同于产地国。因此其结论是,原产地证没有清楚地表明产地,不能满足其功能要求,不可接受。

相关分析:根据前面的原产地定义,确定原产地的依据包括生产、自然获得、加工制造等几种方式,且当货物的生产/制造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一般以最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所以说生产者的国别并不能等同原产地国,这一点也体现在了商会意见的结论之中。在格式由官方固定的区域贸易优惠原产地证中,如“FORM P”“ FORM F”“ FORM N”,证书格式中包含“PRODUCER’S NAME AND ADDRESS,COUNTRY”一栏,但同时在出口商声明栏中包含声明“ALL THE GOODS ARE PRODUCED IN__ COUNTRY”来表明原产地,审单实务中通常也接受这种“PRODUCTED IN X”“MADE IN X”(X代表国家或地区,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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