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监管国际应用的启示
2008年的金融危机,引起了各国对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反思。各国普遍意识到过度强调规则的明晰化、体系化、制度化,既无法满足当前金融混业经营、跨界发展、创新驱动、权益保护的时代诉求,也不符合及时识别系统风险、阻断并防范风险蔓延、保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的根本要求。主要国家实行的分业监管、行为监管、过程监管的微观规则监管,在遏制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地区、顺周期、多渠道快速蔓延方面明显力不从心。而加拿大“混合监管”、澳大利亚和荷兰“双峰监管”强调的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监管模式,则有效抵御了金融危机的冲击。这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
各国监管模式的选择
原则监管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从整体上把握监管目标、监管方向和监管策略,厘清监管问题所在,调整监管重点的灵活性较大,有利于金融创新和发展。同时在该模式下,监管者与金融机构的密切关系也能促使监管政策的执行过程更加精准顺畅,及时解决问题。规则监管模式则着眼于规则的具体性、行为的统一性、条件的一致性、事实的既定性、过程的规范性和激励的明确性。两者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即规则监管需要原则监管的宏观把控,原则监管需要规则监管予以落实和支撑。
在各国金融监管实践中,监管模式的选择受国家文化、管理体制、金融市场发展情况、内外部经济金融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方式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单纯采用规则监管或原则监管的情况。
英国在审慎监管不足的情况下提出“更多的原则性监管”,将三元双峰监管整合为二元双峰监管,进一步明确了审慎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的关系和边界,强化金融机构高管责任,并在金融科技创新领域大力倡导基于原则与协调的“监管沙盒”实验。
美国提出风险性和原则性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长期目标,对其《多德-弗兰克法案》进行调整,精简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涵盖范围,并在特朗普政府上台后强化了市场行为监管的作用。
日本也在积极探索规则监管和原则监管的最优结合,南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