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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下提单港口栏位的审核标准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3期

信用证结算中,有关提单港口栏位的填写看似简单,但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导致单证项下港口填写不符,进而引发争议。本文将通过几则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分析梳理提单中港口栏位的审核标准。

案例一

信用证中,44E :NINGBO,CHINA(宁波,中国),44F:ANY OCEAN PACIFIC MEXICAN PORT(任意太平洋或墨西哥的港口),44B:MEXICO CITY(墨西哥城),46A:单据条款中要求提交提单,47A:非单据条款中规定“AS PER AGREEMENT BETWEEN APPLICANT AND BENEFICIARY WE ARE REQUIRING FINAL DESTINATION NOTWITHSTANDING TRADE TERM FOB”(根据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约定,虽然贸易术语为FOB,信用证仍规定了最终目的地)。

受益人提交的提单显示:装货港:NINGBO(宁波),卸货港:LAZARO CARDENAS,MEXICO(拉萨罗卡德纳斯港),目的地:LAZARO CARDENAS,MEXICO(同卸货港)。后开证行拒付称,提单显示的目的地与信用证不一致。

本案中开证行所提不符点能否成立要考量两个因素。第一,信用证规定了目的地,提单是否一定需要显示目的地?第二,提单中目的地显示了与卸货港相同的港口,能否满足MEXICO CITY(墨西哥城)的要求?

首先,根据UCP600第20条的规定,提单要表明货物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发运至卸货港,实际上只需要填写装卸货港口,无需填写目的地。但是本案中信用证47A条款中已明确需填写目的地。所以提单应当显示与信用证规定相同的目的地。

其次,本案信用证对目的地规定的是MEXICO CITY(墨西哥城)而非MEXICAN CITY(墨西哥的城市),即信用证最终目的地本意应为 “墨西哥市”,而提单实际显示的最终目的地是“LAZARO CARDENAS,MEXICO”(拉萨罗卡德纳斯港)不能满足要求。反之,如果信用证目的地规定为MEXICAN CITY,则该提单显示任一墨西哥城市都应视为满足要求。

案例二

信用证规定装货港为捷克,但捷克属于内陆国家没有港口。受益人请求改证,但未等到开证行回复便急于发货,并提交提单显示捷克为收货地,装货港为德国汉堡港口,后开证行以装货港不符拒付。

本案中,如仅从单证表面相符来看,开证行拒付成立。但本信用证自身逻辑是错误的,因为内陆国家没有港口,故受益人无法满足其对装货港要求,即无法根据信用证要求做到单证相符。而开证行因自身开证矛盾却拒付单据显然是不合理的。尽管如此,国际商会仍认为,仅告知开证行信用证港口条款无法满足,却没有坚持要求开证行修改,或者等待信用证修改后再交单,不足以对抗开证行的拒付,受益人应当承担明知不符却仍然交单的风险。

故通知行及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后,如发现有无法满足的条款,应坚持寻求开证行改证。通知行亦应建议受益人应在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再交单,以保护自身权益。

案例三

信用证中,44E:ANY PORT OF CHINA(任意中国港口),44F:ANY PORT OF TURKEY(任意土耳其港口);提单中显示的装货港为TIANJN,CHINA(天津,中国),卸货港为IZMIT KORFEZI(伊兹米特)。开证行拒付,称“+PORT OF DISCHARGE ON THE B/L NOT A SPECIFIC PORT.(IZMIT KORFEZI IS REGION,NOT A SPECIFIC PORT)”(提单显示的卸货港非具体港口,IZMIT KORFEZI为一个区域范围而非具体港口);后交单行辩称“IZMIT KORFEZI”既是城市又是土耳其港口,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但开证行又回复坚称,“IZMIT KORFEZI”属于一个地区,包括许多港口。

相比于前两个案例,本案争议的焦点涉及的是地理范围的确定与单据表面相符的关系。

在反驳开证行的拒付电文时,交单行列举了两点理由:

第一点,根据NO.R704(TA628REV)国际商会的意见,“PORT AT XX CITY”不代表一个地理区域或是港口范围,即“XX CITY”(本案中为IZMIT KORFEZI)作为提单上的卸货港名称可代表一个具体且实际的港口名称。第二点,根据UCP600第14条A款,银行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是否在表面上构成不符,而提单上的“IZMIT KORFEZI”符合UCP600和信用证条款。

以上理由其实已经能很好地表达国际商会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即银行单证人员无需精通地理知识,对于不能一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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