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ICC官方意见
ICC OPINION TA.872
案例简介
该案例中,信用证金额为EUR 2418154.10,允许部分装运,信用证金额允许的增减幅度为10%,并规定“10 PERCENT MORE OR LESS ON TOTAL QUANTITY AND AMOUNT ALLOWED”,货描部分规定“50MT For SIZE 1.5x1,250XC……TOTAL QUANTITY 5000MT”。
议付行寄给开证行的单据显示:议付金额为EUR1471959.10,货描部分为“55.55MT For SIZE 1.5X1250XC…TOTAL QUANTITY 3043.88MT”。
开证行拒付,提出的不符点为“尺寸为1.5X1250XC的货物数量超装”。
ICC分析认为,信用证规定总(TOTAL)数量的增减幅度为10%,并在货描中规定了每一项货物的数量。虽然其中一项货物的数量超过了规定数量的10%,但由于信用证特别的措辞规定,10%数量增减幅度只适用于总数量,不适用于单项货物的数量,不符点不成立。
争议焦点
此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信用证对于总数量增减幅度的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单项货物数量?
TA.872认为不符点不成立,主要依据是信用证条款中的“TOTAL”一词,因此认定10%的数量增减幅度只适用于总数量,不适用于单项货物的数量。此结论看似合理,却带来以下问题:
首先,与以往的官方意见冲突,立场前后不一。在ICC R238意见Case 2中,信用证要求的货物为全棉弹力牛仔布,分为6种花色,每种花色都规定了对应的数量,同时规定“PLUS/MINUS 3% ON QUANTITY AND AMOUNT IS ACCEPTABLE”。实际发货时,有3种花色的数量超过了规定数量的3%以上,但总数量超装的幅度并未达到3%。开证行以个别花色数量超装为由拒付。交单行坚持认为,3%的数量增减幅度应理解为针对总数量而非每个花色的数量。ICC的结论为:信用证规定的增减幅度适用于各个花色,也适用于总量,拒付的不符点成立。
在R688意见Query 1中,信用证要求的货物为彩涂镀锌卷板,信用证39A栏允许的增减幅度为10%,45A栏规定了3种规格的货物各自的数量,以及总数量“QUANTITY: 250MT(+/-10 PCT)”。D银行将单据递交给E银行,E银行拒付,提出某些单项货物的数量超过了增减幅度。D银行反驳E银行,理由是信用证总额允许10%的增减幅度,并没有说要按单项货物来考虑。ICC分析认为,尽管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总数量是250MT(+/-10 PCT),但确实也在货物描述中提供了3种规格的货物各自的基准数量,10%的增减幅度也适用于单项的数量。
R238和R688案例都属于信用证仅规定了总数量增减幅度的情形,尽管没有使用“TOTAL”一词来修饰总数量,但与TA.872的案例情形并无本质区别。显然,TA.872的结论与R238和R688这两个类似案例的结论是冲突的。这种立场观点的前后不一,可能让银行审单人员无所适从。
其次,与UCP600的推论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按照TA.872的结论,信用证规定的增减幅度是针对总数量而非单项的数量,单项货物并不存在超装的不符点。照此理解,信用证对于单项数量的增减幅度实际上并无规定。同时,信用证也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在这种情况下,根据UCP600第30条b款的规定,单项数量最多只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而SIZE 1.5X1250XC货物数量超过规定数量11.1%,必然产生超装的不符点。这与TA.872的结论明显矛盾。
最后,与贸易实务不符,导致风险隐患。按照TA.872的观点,只要总数量不超过规定的增减幅度,单项数量的增减幅度并无限制。如此一来,信用证对各项货物各自数量的规定也就失去了意义,单项货物的装运数量将难以控制。这显然不符合贸易实务,可能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
综上,TA.872意见改变了ICC过去对类似问题所持的立场观点,不利于维护审单标准的一致性和连贯性,并存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且与贸易实务脱节,值得重新审视。
ICC OPINION TA.869rev
案例简介
该案例中,信用证金额为USD80000.00,金额允许增减幅度为10%,允许部分装运,规定的货描为“400 MT WIDGETS AT USD200.00/MT,PACKED IN 8 CONTAINERS”,同时,47A栏规定“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10 PCT MORE OR LESS ALLOWED”。信用证下发货2次,交单2次:第1次交单金额为USD26400.00,3个集装箱装运了132 MT货物;第2次交单金额为USD44000.00,5个集装箱装运了220 MT货物。开证行对第1次交单付了款,但拒付第2次交单,提出的不符点为“用了8个集装箱时货物短装;信用证金额短支”。
ICC分析认为,信用证要求400MT±10%的货物装在8个集装箱中。因此,当8个集装箱用完时,发运的货物数量应当在360MT至440MT之间。对于第1次交单,由于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且未规定每个集装箱装运的数量,因此,装运数量、金额及集装箱个数都在信用证允许的范围之内,交单相符。第2次交单时,受益人通过2次装运,已用完了8个集装箱,却总共只装运了352MT的货物,金额总计USD70400。而信用证要求当使用了8个集装箱时,装运数量应在360MT至440MT之间,相应的金额在USD72000至 USD88000之间。因此,第2次交单不符。
分析与质疑
首先,允许部分装运的情况下,是否还存在短装、短支的不符点?
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意味着:一是货物可以分批装运,无需一批次全部装完;二是可以仅装运一部分货物,而不是全部。对此,ICC R477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