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审单的语言规则
语言问题,是信用证审单的前提,但UCP600对此未做规定。ISBP745的语言规则,则集信用证审单语言规则之大成,对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其A21e款的适用问题,尚不够明确,给实务带来极大困扰。最新商会意见TA886rev的巨大争议即源于此。
原则性规定并不能解决所有信用证审单的语言问题。笔者认为,梳理信用证审单语言规则的发展脉络,将有助于理解这一规则和解决复杂的实务问题。本文将梳理ICC关于信用证审单语言问题的规则和重要商会意见,以期指导实务,并探求更理想的语言规则。本文将以ISBP745为分水岭,探讨信用证审单的语言规则。
ISBP745以前单据语言实务
ISBP645和ISBP681均规定了信用证审单的语言规则,且两个版本的语言规则基本相同。
例如,ISBP681第A23款规定,在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由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如果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两种或更多语言的单据,指定行在通知该信用证时,可限制单据使用语种的数量,作为对该信用证承担责任的条件。现以此为基础,对ISBP745之前的语言规则进行探讨。
倡导受益人出具单据的语言
上述规则倡导“受益人出具的单据应使用信用证所使用的语言”。但正如商会意见R774所言,这一期望并非绝对要求;如果要求单据以某种语言出具,信用证必须做出明确规定。
赋予语言选择权
上述规则对于“信用证规定可以接受两种或更多语言的单据”的情况,在信用证通知环节,赋予了指定行以语言选择权,但可能造成以下困惑:(1)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单据能以多种语言出具,单据是否就不能以非信用证语言出具?(2)对行使语言选择权的主体、场景和时间做了明确规定,那非通知行能否行使语言选择权?当信用证未涉及单据语言时,能否行使语言选择权?信用证通知以后,能否再行使语言选择权?
实务中曾出现信用证未规定单据语言,但开证行以所交“CMR非英语出具”拒付的案子。对此,商会意见R774指出:信用证未要求单据以英语出具,且未禁止使用捷克语。开证行有责任对单据进行翻译以判断单据的相符性。该意见基本明确了信用证未规定单据语言时的处理原则:单据可以任何语言出具,由银行负责翻译。
很多信用证可以在多家银行兑用,为此有语言限制需求的并非只有通知行。通知行对单据语言的限定,也未必在通知时完成。显然ISBP645和ISBP681对此类问题未提供充分的指导。
未涉及信用证规定单据语言时的审单原则
当信用证规定单据语言时,单据的所有内容是否均需以该语言显示?对于这一重要且普遍的问题,ISBP645和ISBP681均未做规定。
(1)信用证规定的语言适用范围的问题。对于信用证规定所有单据均须以英语出具,但开证行以所交租船提单的“租船合同日期非英语”拒付的案子,商会意见R420指出,信用证并未要求租船提单显示租船合同日期,其为信用证要求信息之外的信息,因此不符点不成立。这表明,非信用证要求的内容,可以非信用证规定的语言显示。
信用证指定单据语言时的审单原则,在R564中得到系统阐释。该意见指出,信用证中“所有单据应以英语出具”的规定,针对的是单据中用以表明与信用证条款和相关UCP条款相符的内容。商会意见R654和R730均肯定了这一解读。
对于信用证规定所有单据须以英语出具,开证行以所交CMR “预先印就的栏位非英语”拒付的案子,商会意见R654指出,CMR各栏位的数据内容是以英语填写的,因此单据相符。
(2)在信用证规定单据应以某一语言出具时,单据出现多种语言的问题。对于信用证规定所有单据应以英语出具,所交产地证的原产地栏位以荷兰语填写,但其他栏位以英语显示了货物原产国,而开证行以“原产国不满足信用证要求”拒付的案子,商会意见R451指出,要求单据以某一特定语言出具并不禁止其他语言或双语的使用,只要已用信用证规定的语言清晰地表明了信用证所要求的信息。该意见明确了,要求单据以某一特定语言出具并不禁止显示其他语言这一重要原则;同时暗示,银行只审核以信用证规定语言呈现的内容。
(3)签章语言问题。UCP500第20条(d)款和UCP600第3款,对此均有涉及。签字、盖章等可使用非信用证规定的语言。这已被商会意见R441和R564所证实。
未涉及单据以多种语言出具时的审单原则
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有可能会以多种语言出具。在信用证未规定单据语言,或允许单据以一种以上的语言出具时,对于如何审核这类单据,ISBP645和ISBP681未做规定。
对于信用证未规定单据语言,所交发票的申请人名称和地址仅以俄文显示的案子,商会意见R774指出,鉴于信用证并没有限定单据的语言,如果指定行和开证行在审单时,能够确定发票是以申请人为抬头,则单据没有不符点。据此,当信用证未限定单据语言时,银行不必然承担审核所有语言数据内容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银行对单据语言的识别能力可能影响单据相符性的判定。显然,这种审单标准不够明确、客观。
ISBP745以后单据语言实务
ISBP745根据信用证结算的特点,总结ISBP681和之前的商会意见,对信用证审单的语言规则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规定。
ISBP745的语言规则
ISBP745A21款规定:
a.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所需提交单据的语言,信用证或UCP600要求的数据须以该语言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