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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政策再完善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15期

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这三个文件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对外资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对于更好地发挥外资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好地贯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全球化深入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内容变化

此轮外资政策调整彰显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在完善外资管理体制、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方面取得了新进展。

完善外资管理体制

党的十八大之前,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工具主要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该文件对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三大类进行分类管理。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外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之后,我国于2017年正式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统一命名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这标志着我国外资准入开始向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转型,但对外资的促进政策仍按照传统模式管理。此次我国同时公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包括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标志着我国“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外资促进政策”的外资管理体制已趋于完善,对更加有效发挥各类政策工具效力、鼓励外资更好地参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负面清单瘦身

十八大以来,我国已经于2013、2015、2017、2018年四次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全国版负面清单的条目由2013年的119项减少到48项(此时尚未实施负面清单制度,条目数为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数之和);自贸试验区版则由2015年的122条减少到45条。在负面清单条目数已经大幅度减少的基础上,此轮修订进一步将全国版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版负面清单的条目数分别减少到40条和37条,充分体现了坚持全方位扩大开放的理念(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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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此次负面清单的修订范围覆盖了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多个领域。农业领域,取消了禁止外商投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的规定;采矿业领域,取消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的限制,同时取消了禁止外商投资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的规定;制造业领域,取消了禁止外商投资宣纸、墨锭生产的规定;服务业领域,取消了国内船舶代理、影院、演出经纪机构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以及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呼叫中心3项业务对外资的限制;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取消了50万人口以上城市燃气、热力管网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此外,在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中,还取消了水产品捕捞、出版物印刷等领域对外资的限制,继续进行扩大开放的先行先试。这些措施将有效鼓励农业、石化、信息服务、文化、船舶代理等领域的高水平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对相关行业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增修鼓励条目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为充分发挥外资在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实现外资企业良性高效运营与本国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的“双赢”,往往基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自身的要素禀赋实际情况,在内外资国民待遇的大原则下对外资实施促进政策。此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的出台,将传统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了有机整合,充分体现了我国鼓励外资流入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鼓励中西部地区打造高水平利用外资新高地的理念,对产业转型升级和区域协调发展均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

总体上,2019年版鼓励目录总条目为1108条。其中,全国目录415条,与2017年版相比增加67条、修改45条;中西部目录693条,与2017版相比增加54条、修改165条。

从行业投向看,支持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的趋势十分明显。在制造业领域,重点新增或修改了5G核心元组件、集成电路用刻蚀机、芯片封装设备、云计算设备、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细胞治疗药物关键原材料、大规模细胞培养产品、航空航天新材料、单晶硅、大硅片等条目;在服务业领域,新增或修改了工程咨询、会计、税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冷链物流、电子商务、铁路专用线、人工智能服务、清洁生产服务、碳捕集服务、循环经济服务等条目。

从区域投向看,目录既从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转移的角度考虑,重点增加了劳动密集型、先进适用技术产业和配套设施条目,也基于各省份的独特优势增加了一些特色条目。与此同时,针对云南、内蒙古、湖南等具有特色农业资源的省份,新增或修改了农产品加工条目;针对安徽、四川、陕西等电子产业基础较好的省份,新增了一般集成电路、平板电脑、通讯终端等条目;针对河南、湖南等交通物流网络密集省份,新增了物流仓储设施、汽车加气站等条目,等等。

积极影响

此次外资政策调整,对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积极作用十分明显。

有利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国向高层次供求平衡跃升

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实际就是我国居民的高层次需求与社会整体处于中低层次供给之间的矛盾。然而,我国本土企业整体供给水平有待提升,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芯片制造等高技术制造业领域,竞争力相对薄弱,在金融、物流、医疗、教育、文化等服务领域,更是显著落后于发达经济体,难以满足我国对高品质消费品、高技术设备和高水平服务的需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坚持对实力相对薄弱的行业,特别是发展潜力较大的“朝阳行业”扩大外资准入并实施鼓励政策,对提升利用外资综合质量、优化产业结构产生了十分明显的效果。此次修订继续坚持贯彻了这一理念,将高技术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作为积极鼓励利用外资的重点。这类跨国公司作为高端技术、高素质人才和先进服务理念的主要承载者,其对华投资规模的扩大可直接改善相关行业商品和服务的供给质量,使其更适应国内的相关需求;同时,这类跨国公司对相关行业以及上下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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