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国际结算中不诚信银行行为
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信用证这一以银行信用为担保的结算方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国际惯例与成熟的规则,如UCP600、ISBP745、欺诈例外原则等。遗憾的是,实际业务中却仍有银行选择性地运用惯例、规则,完全了违背了信用证的宗旨。
保兑行不作为案例
案例回放
2016年6月21日,第二通知行(厦门中行)收到第一通知行(美国某大银行上海分行)用MT710转来的信用证并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厦门某外贸公司)2016年7月5日交单,同一天交单行把单据寄往保兑行。2016年7月7日,交单行收到保兑行的MT734不符点报文:发票显示数量及金额10%增减根据2016年6月16日MT799已被信用证删除。提单显示条款为:如果承运人要求,适当背书的提单必须提交,以换取货物或提货单;承运人不需凭正本提单就可以放货。由于没有正本提单就可以放货,因此提单可能不代表货权。这样的条款不能满足可转让提单的功能。
交单行核实业务档案后发现,保兑行不符点中第一点提到的“2016年6月16日MT799报文”,作为第二通知行的交单行根本没收到;而第二个不符点内容实际仅前半部分出现在提单的右下角,其余的内容均无出处。对此,交单行发报要求保兑行来报澄清。2016年7月8日保兑行来报答复:第一个不符点改成“发票显示数量及金额10%增减信用证上没有规定”; 第二个不符点确实只有前半部分在提单上,其余是保兑行自己的推理及结论。
案例分析
对于第一个不符点,交单行经联系受益人及调阅审单记录后才搞清保兑行的不符点是如何而来的。原来保兑行原本是想直接通知信用证给受益人,而且已把信用证及开证行的MT799报文用邮件发给了受益人(开证行MT799内容就是删除货物描述中+/-10PCT TOLERATED BOTH IN AMOUNT AND QUANTITY)。后来不知何种原因,保兑行又用MT710把信用证通知给了第二通知行。遗憾的是,为图方便且未经受益人同意,保兑行擅自根据开证行MT799的内容把原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给改了,然后再用MT710转给第二通知行。而受益人是根据保兑行用邮件给的信息来制单的(照抄信用证的货描,但实际没有增减),且认为开证行MT799就是一个修改,可以不接受。交单行也提示受益人该货物描述问题,但受益人坚持不改动。
综上,保兑行的第一个不符点不论从技术上或从实质上都是不成立的。技术上,根据UCP600第十六条C款,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决定拒绝承付或议付时,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且提不符点仅有一次机会,再改也是无效的。此外,作为第一通知行,其也违反了UCP600第九条B款,即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的行为,表示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应准确地反映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同时也违反了UCP600第十条 A款,除第三十八条另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实际上,受益人有权拒绝修改,因此不符点是不存在的。交单行发报告知保兑行,受益人不接受任何修改,发票货物描述与信用证完全一致,没有不符。
交单行同时对第二个不符点进行了反驳,“IF REQUIRED BY CARRIER,THIS BILL OF LADING DULY ENDORSED MUST BE SURRENDERED IN EXCHANGE FOR THE GOODS OR DELIVER ORDER”是承运条款,银行无须审核,不符点不成立,请保兑行立即承兑。保兑行回复,撤销第一个不符点,但坚持第二个不符点是成立的。其理由主要有两个:第一,根据保兑行自己对提单条款的理解,如果承运人有要求,那收货人就要提交正本提单去提货;如果承运人不要求,那收货人不需要正本提单就能提货,因此该提单不能完全满足代表货权的提单功能,所以是不符。第二,它们不同意该条款是承运条款。保兑行的观点成立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首先,根据UCP600 第十四条A款,“……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根据该条款,审单仅能基于单据本身而不是像保兑行那样自行去推理并得出一个结论。UCP600第二十条D款“提单中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将不予理会”和ISBP745 E20条B款“提单上载有‘包装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或类似措辞的条款,并非明确声明包装状况有缺陷状况”,都体现了类似的精神,即凭确切的单据表面审单。其次,ICC在R758(TA675REV)中对可转让提单下“如提单不可转让,承运人可以凭合理的身份证明、而不需要凭提交的正本提单放货给指定的收货人”是否构成不符点,还是仅仅属于运输条款和条件,给出的明确答案是,“该份特定的提单上出现的措辞被视为运输条款和条件,根据UCP600第20(a)(v)条,将不予审核”。该意见可作为本案的参考。所以保兑行第二个不符点也不成立。
更为直接暴露保兑行不良用心的,是他们在交涉中流露出来的态度。交单行致电敦促保兑行承兑时,保兑行具体经办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也就提一下不符,开证行是不会提不符的”。而在交单行提示他们“你们是保兑行,就要承担独立的承付义务,否则受益人要你行保兑有何用处?”后,该具体经办人赶紧辩解说,单据处理是在我们香港中心,上海分行无权办理,他们会再和中心联系。该案经交单行多次交涉,拖延了数天,因货物已快到港,受益人熬不住了,只好通过交单行授权保兑行寄单到开证行。该保兑行只想收取费用,只想自己方便,不想承担责任,作为增加银行信用的保兑作用荡然无存,而且还延误了业务操作时间,又如何能促进贸易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