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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混合付款信用证的几点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19年第24期

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需要分批装运,或存在货物的后续调试检验环节时,交易双方常选择使用混合付款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以匹配前述发运方式或验收环节。混合付款信用证使用较为灵活,但在实务中也须防范潜在风险。

案例回顾

受益人出口两套设备,收到国外开证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60万欧元,付款期限规定为:10%的预付款将在受益人确认收到信用证后支付,60%的发票金额凭信用证46A规定单据即期付款,20%的发票金额将在提单日后30天支付,10%的尾款凭双方签署的验收证明支付。

信用证要求提交下列单据:(1)签署的商业发票一式三份;(2)装箱单一式三份;(3)全套清洁海运提单;(4)受益人证明一份。

2019年7月15日,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按信用证要求,通过通知行向开证行发送确认报文,开证行7月19日支付了10%的预付款。

7月29日,受益人发运第一批货物后,向通知行提交信用证46A要求的单据,发票金额为90万欧元,提单显示装船日为7月25日。寄单开证行后,开证行审核单证相符,8月8日支付了发票金额的60%(54万欧元),并电告通知行,发票金额的20%(18万欧元)于8月24日(提单日后的30天)支付。

8月7日,受益人发运第二批货物后,通过通知行交单至开证行,发票金额为70万欧元,提单显示装船日为8月1日。8月16日,开证行因单据存在不符点发出拒付通知。开证行同时征求申请人意见,但申请人迟迟未接受单据。

案例启示

混合付款信用证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用较多。ICC官方案例中也多有涉及,如TA852、TA881等。结合本文中的案例及ICC的官方意见,在使用混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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