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解读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
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委会”)发布《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号,以下简称“税委会2号公告”),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以下简称“市场化采购排除”),对符合条件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的反制关税。2020年2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通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36号,以下简称“海关36公告”),就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进口通关手续事宜进行了明确。笔者对此次市场化采购排除政策内容要点和通关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供相关企业参考。
市场化采购排除政策概述
政策出台的目的和意义
根据税委会2号公告,此次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是根据相关中国境内企业的申请,对符合条件、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的反制关税。此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主要有两点:一是立足国内消费需求。营造世界各国的优质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公平竞争的环境,增加品质高、价格竞争力强的美国商品进口,更好地满足我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二是支持企业按市场化和商业化原则自主开展自美采购和进口,为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实施创造条件。税委会2号公告通过优化市场化采购排除程序,缩短了受理企业排除申请的办理时间,将更加便捷地服务企业。
市场化采购排除和此前已经实施排除的区别
此前已经实施的市场化采购排除,主要包括第一批对500亿美元原产于美国商品加征关税和第二批对600亿美元原产于美国加征关税的商品。笔者对本次市场化采购排除和此前已经实施的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要点进行了整理,详见附表。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根据税委会2号公告,经申请核准后,对自美采购的进口商品,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但我对美232措施反制关税不在申请范围之内。故符合税委会2号公告规定的加征关税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获批后,仅排除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我对美232措施反制关税措施依然保留。
此外,本次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除税委会2号公告附件清单所列的698个8位税则号列(《税则》中的商品编码号列为税则号列,以下简称“税号”)之外,申请主体还可根据自身生产采购需求,对其他属于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的商品提出增列排除商品申请。经税委会审核同意的,也可作为市场化采购排除,不再加征我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据此,有进口原产于美国商品需求的企业可以积极申请。
市场化采购排除申请程序、填报要求及注意事项
申请主体需要通过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申报系统(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网站 https://gszx.mof.gov.cn,以下简称“排除申报系统”)填写并提交排除申请。
具体的申请程序及填报要求如下:
1.注册及申请。申请主体可自2020年2月25日起注册用户账号,自3月2日起登录排除申报系统,提交排除申请。
2.填写申请主体信息并上传法律声明。申请主体在排除申报系统注册后,需填报主营业务范围等企业基本信息,上传营业执照,下载系统自动生成的法律声明,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提交。企业基本信息和法律声明经核准后,申请主体方可提交排除申请。
此前已申请第一、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的注册企业,可使用原用户账号,无需重复注册,登录后可直接下载、提交法律声明。
3.填写采购计划及提交排除申请。申请主体根据拟商谈成交的商品信息,分月度、按8位税号填写采购计划数量、金额等必要信息,并就此提交排除申请。当月可填报次月采购计划,首次填报还可填报当月采购计划,以及此前已成交但尚未报关进口的采购信息。就同一税号商品,申请主体每月原则上仅可填报一份采购计划,并提交一次排除申请。
税委会将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排除申报系统等方式反馈给申请主体。经核准的排除申请,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申请主体可在排除期限内安排报关进口。申请主体确有需要,可说明原因后申请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