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操作风险应对
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工具,在新冠疫情蔓延期间受到了各方关注。截至目前,虽然还没有任何国家限制从中国进口或向中国出口,但随着疫情在全球的蔓延,并不排除后续各国会出台更加严苛的措施,国内的外贸企业和银行都可能面临由此引发的风险。这不仅是对银行信用的一次检验,也是对单证从业人员的一次考验。
疫情下贸易双方的风险
履约风险
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随后,由于疫情的迅速发展,各地纷纷延迟企业复工,或要求员工居家隔离,使得许多外贸工厂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对外履约全面受阻。企业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或约定数量交付货物,可能导致因单证不符、短装和短支而遭到对方银行拒付。更有甚者,国外买家可能会以疫情为由取消订单、拒绝收货、退运乃至销毁货物。
履约风险下,无论是合同的买方还是卖方都需积极排查订单。作为出口方应及时通知交易对手可能由于疫情影响履约,主动了解交易对方所在地应对疫情的措施,与对方积极协商处理方案,获得对方的理解,适时止损;作为进口方,应关注合同是否对于开立信用证有时限要求,同时也要备足资金,以应对到期的付汇,履行付款责任。
此外,不论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合理利用不可抗力原则,维护自身利益。2月2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已为湖州某企业开具了国内首份有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的事实性证明书。受此次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详见http://www.rzccpit.com/)。但需注意的是,不可抗力不是“免责金牌”,该规则的适用受限于交易文件的准据法、条款约定等因素。如交易合同的准据法为英美法系,且交易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中未涵盖疫情,则企业较难基于不可抗力主张违约免责。
物流风险
对于出口商的物流风险在于:可能由于疫情无法按时在指定港口完成装货而无法获取物权单据;快递停运会导致出口方已完成制单的单据无法寄出及时收汇;已装货的船只很有可能由于来自疫情国而无法正常停靠目的港。而对于进口商来说,最大的物流风险则来自于无法提货。
针对运输过程中的物流风险,首先应回归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贸易术语,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例如在FOB、CIF、CFR价格术语下,货物风险的转移是以货物何时完成装船为界;而FCA、CPT、CIP价格术语下,货物风险的转移则是以承运人接管货物之时起算。如果是由国内企业承担运输过程中的物流风险,企业应密切关注货物运输状态:出口商已装货在途的,应积极联系买方,随时掌握目的港国家对于来自中国船只的管控措施,并做好应对方案;未能按时装货的,应主动和交易对手协商修改船期。作为进口商,对于已到港却由于国内管制措施而无法提货的,应尽快联系船公司、港口、海关等机构,做好配合工作,尽早提货;如果货物还未到港,进口商应随时了解原目的港和运输船只的状态;对确实无法停靠或船只需变更航线的,则应及时和供应商联系修改货物到货港口。
成本风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决定了国际贸易流程中的额外成本势必会增加。例如,目的港临时新增的检验检疫流程,保险公司对于所涉货物增加保险费用,运输公司要求增加运输费用等。目前,许多国家都有规定,要求来自中国的船只靠港后整船要隔离14天后方可卸货,这会导致超出预期的滞港费、仓储费、人员费用等;国内严格的交通管制和各地不一的复工时间,也会使许多企业面临原材料成本上升、积压库存管理费用增多等问题。
面对以上成本风险,一方面,企业可根据商事合同惯例,对检验、保险和运费等这些由不可抗力导致的额外费用,判定应由哪一方承担,或买卖双方协商共同分担;另一方面,企业可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将出口转内销,避免由于船只无法起航或目的港海关以疫区货物为由拒绝入关等风险,尽量将积压库存变现,提高资金周转率,降低成本。对于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可以利用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锁定成本,减少由于疫情引起的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
疫情下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应对
开证行的责任履行以及免除
首先,由于疫情的发展,原定7天的春节假期延长至10天,各地又相继出台了政策,限制了复工时间。开证行作为信用证开立方,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并不会因为特殊时期而被改变。对于疫情期间到期的付汇,开证行应积极落实资金,按期对外付汇,履行好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尤其对于有纽约条款(该条款的含义是以清算地点而非开证行所在地来确定实际付款时间)的信用证以及融资到期的单据,应做到逐笔排查,确保资金按时汇出,融资款项按期归还,以维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