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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出口信用证交单纠纷带来的警示

来源:《中国外汇》2020年第6期

案情回放

交单行受理一笔信用证项下交单,经审核发现,该单据有晚装、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少于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等多个不符点,之后按受益人指示将单据寄往开证行。

开证行在收到单据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依据UCP600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拒付,提出的不符点之一即为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与发票不一致。但开证行又称,申请人愿支付XX万美元(扣除信用证规定的晚装罚金及部分短款)。受益人通过交单行表示,接受该付款金额。之后开证行按双方约定完成付款,该笔业务了结。

然而,一个月后开证行致电交单行,称该交单项下缺少一套提单,并请交单行联系受益人予以补交。

收到该电报后,交单行对该笔交单的背景做了进一步调查,并了解到事情源于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申请人拒绝延展装期,造成受益人交单不符,并需因此承担信用证规定的罚金;而受益人则在发票中体现了两套提单所对应的货值,同时扣留了其中的一套提单,意图凭此以再次交单的方式向申请人另行索取部分货款,以弥补其损失。

案例分析

本案的问题是:受益人和交单行能否以信用证已正常了结为由对开证行的后续要求不予理会?又能否凭扣留的那套提单再次交单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应款项?

首先,受益人在发货前应该对信用证的细节加以谨慎关注,如果不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发货、交单,或者不接受晚装罚金等条款,受益人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修改信用证。如果申请人拒绝对信用证的修改,则受益人可以选择拒绝执行来达到止损。

此案中受益人在信用证未能修改的情况下依然发货交单,则表明其接受了信用证的全部条款,愿意承担单证不符引起的一切风险及罚金。之后,受益人又同意开证行短款支付,则是在信用证项下放弃了该短款部分的权利。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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