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电放提单审核原则探讨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3-4期

货物运输中的电放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主要是为了解决近洋运输中货先到目的港而提单未到的问题。其具体做法是:在托运人出具保函,承诺承担因电放导致的一切风险责任的前提下,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不再签发正本提单,或悉数收回已经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并授权目的港代理人(以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凭承运人通知和适当的身份证明交付货物,无须提交正本提单。

日常业务中的电放提单,从表面上看依然保留着传统正本提单的格式和内容,只是标注有“SURRENDERED”字样。这样的提单还具备物权凭证功能吗?

案例分析

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提单,收货人为TO ORDER(凭指示),被通知人为申请人,要求注明运费已付;同时,在附加条款中规定电放提单可接受。在这种没有对电放提单内容做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如果提交的是电放提单,应该如何审核呢?

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是指提单代表货物,提单的转移也就是货物的转移,提单的合法持有者有权要求承运人交货。然而,电放提单是承运人在未签发正本提单或将正本提单收回的情况下,将货物电放之后出具给托运人的,并不能代表货物和货物的转移,在提货时收货人也不需要提供所谓的电放提单,只需提供承运人通知(比如承运人给的电放号)和适当的身份证明即可。据此,电放提单并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

那么可否认为它是正本提单呢?物权凭证是正本提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能,而电放提单并不具备该项功能,因此从货权凭证唯一性的角度看,电放提单并不是正本提单,而只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电放的证明。不过,尽管电放提单并非正本提单,但其所显示的信息与正本提单看似并无不同,因此审核时可参照副本提单的审核原则。

电放提单的审核原则

关于副本提单的审核,ISBP745 A6指出,“运输单据的副本仅在信用证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审核,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