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信用证项下单据援引问题的探讨
在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中,单据以多种形式援引信息是实务中常见的情形。但是,随着贸易形式的多样化,单据援引的准确性、有效性以及与相关国际惯例是否相符等问题,也成为审单人员关注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援引,仅指信用证项下单据本身或单单之间的相互引用,不包括对信用证外单据或文件的引用。
从国际惯例看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援引
援引的定义及目的
ISBP745中,与单据本身或单据与单据之间相互引用的有关段落如下:
第A11段:“b. 如信用证要求汇票、保险单据或正本运输单据以外的单据注明日期,将通过以下方式满足:在该单据上注明出具日期,或在该单据上援引同一交单下其他单据的日期(例如,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中显示‘日期参见×××号提单’语句)……”
第A24段:“如单据包含不止一页,必须能够确定这些不同页属于同一份单据。除非单据另有说明,无论其名称或标题如何,多页被装订在一起、按序编号或含有内部交叉援引即满足要求,并将作为同一份单据进行审核,即便有些页张被视为附件或附文。”
第L4段:“原产地证明书须看似与所开发票的货物相关联,例如,通过下列方式:……b. 援引其他规定单据中或原产地证明书不可分割附件中显示的货物描述。”
由以上条款可以看出,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援引行为是通过引用自身或其他单据的数据或内容,使单据的某项数据或某些证明内容与自身或其他单据的信息产生关联,以达到判断单据完整性,或使某项数据得以赋值,亦或使某些证明内容得以被识别,从而满足单据功能要求的目的。
援引的必要性
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是否必须援引相关信息或单据以及援引的程度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与单据的功能及自足性息息相关。
一方面,单据的功能是否得以满足,是判断单据是否须进行援引的必要条件。举例而言,ISBP745第L4段规定,原产地证明书须与所开发票的货物相关联,所以,当原产地证明书未直接显示货物描述时,其必须通过援引其他单据或自身不可分割附件的信息,来满足此项功能要求。而按照ISBP745第P4段b款的规定,受益人证明书上提及的数据内容或证明内容“无需包含货物描述,或对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的任何其他援引”,则明确了受益人证明书的功能无须通过援引其他单据来满足。
另一方面,单据的自足性影响着单据中援引的有效性。例如,汇票既是信用证项下常见的单据,又是能够独立流通的票据,是一种自足性票据。所以,ISBP745第B2段虽然允许汇票在付款期限以提单日为起算日时,通过援引提单日满足信用证关于付款期限的规定(如当信用证付款期限为60 DAYS AFTER B/L DATE〔提单日后60 天〕时,汇票可如此显示付款期限),但同时又规定,在此情况下,汇票必须注明具体的提单日,以满足汇票必须能够根据自身记载的内容确定付款到期日的要求。
援引的形式
按照援引对象的位置划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援引包括单据自身信息的相互援引以及单据与单据之间信息的相互援引。
单据自身信息的相互援引,即单据的某项数据或证明内容引用了其自身的数据或内容,如汇票显示付款期限为“90 DAYS DATE(出票日后90天)”,则默认引用了其出具日期作为起算日;又如提单显示收货人为ABC公司,同时显示通知方为“SAME AS CONSIGNEE(同收货人)”,这便是在通知方栏位引用了自身收货人栏位的信息。
单据与单据之间信息的相互援引,即单据的某项数据或证明内容引用了其他单据中的数据或内容,如前文所述ISBP745第A11段中的举例,“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中显示‘日期参见×××号提单’语句”,即是单据引用了其他单据(提单)的日期;又如,产地证明书在货物描述栏位显示“AS PER ATTACHED INVOICE(见随附发票)”,同时随附了发票,即是引用了其随附发票中的货物描述信息。
从相关案例看单据援引的实务判断
案例1
信用证要求提交由受益人出具的质量证明,并要求其显示货物的VA含量及MI指数(二者均为该货物特有的检测指标)。
实际提交由受益人出具并签署的质量证明。该证明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