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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改革助力贸易强国建设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3期

货物贸易是一国对外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初期,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1978年,我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进程,目前货物贸易在全球占比超过10%,稳居世界第一大贸易国;同时,货物贸易收支在我国国际收支中占比达到三分之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按照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沿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向持续推进,逐步建立起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外汇管理体制,在促进贸易便利化、抵御跨境资本流动冲击和稳定宏观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初期至20世纪90年代初:计划分配与市场调剂并存的贸易外汇留成制度

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发展进入转型时期,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大量外汇,我国逐步在外汇分配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实行计划分配与市场调剂并存的双轨制。

实行贸易外汇留成制度

为克服长期存在的外汇短缺问题,国家在进出口方面实行“奖出限入”政策,制定一系列奖励出口的政策,对出口实行外汇留成和退税政策等;对进口用汇优先确保外汇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和项目。这一时期,贸易外汇留成制度极大地调动了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国家现汇结存大幅增加。

建立外汇留成制度。1979年,为配合外贸体制改革和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 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国内平衡的基础上,允许各地方、部门和各企业留成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留成外汇主要用于引进新技术和关键设备,有计划地扶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留成以外的外汇全部上缴国家,国家将集中的外汇资金通过中央下拨方式,将专项用途外汇额度拨至地方,支持地方建设。

调整外汇留成比例。1985年3月,国务院批复《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办法》,对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做出明确规范,不同出口行业、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留成比例。1991年后,国家统一各地、各类产品的外汇留成比例,企业留成额度增加,用汇自主权进一步扩大。1988年,在以往留成外汇额度的基础上,在海南省开展现汇留成试点,简化企业用汇手续。1992年试点扩大到全国11个地区。

设立外汇调剂市场

这一时期,国家允许持有外汇留成额度的企业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转让多余的外汇额度,由此逐步形成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双重汇率制度。1980年,中国银行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企业通过银行按照国家定价有偿转让外汇留成额度。1985年,全国首个外汇调剂中心在深圳设立。同年11月,各地先后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外汇调剂市场汇率随市场供求状况浮动,但调剂价格基本上是一地一价。

20世纪90年代初至2011年: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进出口核销制度

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进入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市场化改革加快推进。1993年年底,《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此后,外汇管理实施一系列改革,取消了外汇上缴和留成,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1996年12月,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经常项目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

进出口核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91—2004年)

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为适应我国外贸发展,1991年外汇局初步建立了出口收汇核销制度,1994年又建立了进口付汇核销制度。进出口核销制度实行企业货物进出口与外汇收支逐笔对应、现场核销的管理模式,满足了当时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要。

一是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制度。1991年,以《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为标志,外汇局建立了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实施以出口货物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汇收回境内的管理办法。这一制度的建立对监测企业出口后及时足额收汇,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出口收汇核销数据也为税务等其他国家管理部门的政策实施提供了支持,如实现出口收汇核销与出口退税协同管理。

二是建立进口付汇核销制度。1994年年初,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实行重大改革,取消了外汇收支的指令性计划,经常项目项下正常对外支付不再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在此形势下,外汇局出台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以进口付汇金额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价值的货物运回境内;进口付汇核销手续由外汇指定银行具体办理,外汇局事后监督检查。1997年,为进一步加强监管效果,外汇局发布了新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由外汇局直接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银行负责进口付汇的柜面监督,理顺了监管与经营之间的关系。

三是实现电子口岸联网核查。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少数不法企业利用虚假报关单骗取外汇并转移至境外。在此形势下,外汇局与海关总署联合推出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实现了报关单信息在外汇局、银行、企业间的联网共享,使真实性审核手段得到进一步完善。2001年,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共同开发了“出口收汇系统”子系统,建立了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底账,使海关和税务部门能够在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实现对出口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同时,系统还实现了网上发单、电子交单等功能,使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2003年,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也迁移至电子口岸,进一步提高企业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的便利程度。

进出口核销制度的调整(2005—2011年)

2005年7月,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我国建立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人民币持续升值,国际收支呈现大额顺差。在此背景下,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逐渐向“均衡管理,统筹兼顾”管理方式转变,坚持有效监管与便利化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改进和完善贸易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同时研究和调整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

一是改进贸易收结汇管理。2005年,外汇局实行待结汇账户管理,加强对经常项目下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规范出口预收货款和转口贸易收汇行为。2006年,外汇局将贸易收汇与外贸出口明显不符的企业列为“关注企业”并加强其结汇管理。另一方面,外汇局也为出口企业办理收汇和联网核查业务提供便利:其一,不断深化出口收汇网上核销,至2007年年底,网上办理的核销业务占比达60%以上,网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的出口企业占全国出口企业的80%左右;其二,推进出口退税无纸化,减少企业成本,2007年出口收汇核销退税数据传输系统在全国11个省(市)推广使用。

二是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外汇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推出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制度,加强对企业贸易项下收汇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根据该制度规定,出口企业的收汇需先进入待核查账户,由银行通过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核查真实性。

三是允许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支持企业“走出去”,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2011年,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外汇局在全国推广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开户登记制度和规模管理,允许企业将真实、合法交易背景下的出口收入留存境外。

四是逐步改革进出口核销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环境的变化、法律体系的调整,核销制度所依存的宏观环境和体制基础已经发生较大改变。“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核查、行为监管”的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对外贸易的迅猛增长,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管理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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