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大型互联网平台监管创新和规范发展
通常而言,大型互联网平台主要是指旗下平台月活跃用户数量达到10亿级,对用户具有高粘性并已成为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具有强大动员能力与产业支配地位,且仍在持续扩张的互联网科技公司。国外主要指脸书、苹果、微软、谷歌和亚马逊(FAMGA),国内主要指阿里巴巴、腾讯、百度和京东(BATJ)等。毋庸讳言,大型互联网平台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负面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竞争和新技术的孕育,由此引发了监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以下笔者将对当前大型互联网平台面临的监管形势及国际实践进行分析,并对我国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提出若干建议。
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面临多方面挑战
当前,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正面临着来自理论、角色、价值和责任等多方面的难题。
第一,现有监管理论与机制体系并不健全。国外有诸多论述大型互联网平台机制、战略和创新等方面的研究,但是针对平台监管,传统的法学、公共管理学和金融监管理论都失去了基本的可用性。
第二,政府面临对平台隔层监管的难题。目前,全球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事实上承担了日常网络监管、内容审查、违法信息阻止、用户信息保护以及各种服务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与此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则无法直接接触大型互联网平台上的十亿级用户,并为其提供日常服务,因此造成了隔层监管难题。
第三,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需兼顾监管意图与发展创新。虽然互联网平台都标榜具有“不作恶”和“科技向善”的价值观,但在股东利益和商业利益的驱使下,有可能难以坚守本源,对其监管具有必要性。而鉴于大型互联网平台代表了全球互联网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方向,因此监管者也需要兼顾考虑其发展。这就对监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营造和培养发展环境,又要具备实时发现问题和及时纠错的能力。
第四,平台权责问题增加了监管难度。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属性导致其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职责已经超越了一个普通企业正常的行为范畴,既可以制定规则也可以执行权力。这增加了政府对其监管的复杂性,是对政府管理能力的考验。
国外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实践
参考国外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监管实践,对我国监管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美、欧、日等国的监管路径看,各国政府主要关注宏观上的市场秩序维持、微观上的公民权利保护,基于反垄断和数据安全两个维度,利用政府(立法、执法、司法)和民众(维权和诉讼)的双重力量,对大型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
其一,宏观层面,通过反垄断工具,鼓励市场竞争,促进科技进步,维护消费者权益。
如果说上世纪公司的垄断主要体现在产品和技术上,那当下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垄断则主要表现在数据和对生态圈的把控上。美国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的反垄断执法,在高频关注的同时一直保持着较为审慎的态度。这是因为,在传统反垄断经济分析中,通常通过价格提升的相关证据来证明消费者受到损害;但大型互联网公司的运营模式恰恰是通过降低价格,或者免费提供产品,从而获取更多的数据,再利用数据通过广告或其他渠道获得收益。因此,如何证明互联网平台通过垄断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需要有更多的证据,且需要有新的法律条款的支持。
与之相比,由于欧盟缺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平台,为保护产业发展和公民权利,欧盟的反垄断审查要比美国更为严格与积极。比如曾对谷歌处以逾97亿美元的罚款,2015年对亚马逊开展垄断调查,以及目前正在考虑强迫苹果公司向欧盟的竞争对手提供电子支付技术等。2020年12月15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两项与网络服务有关的法案,即聚焦不正当竞争的《数字市场法案》和聚焦线上非法有害内容的《数字服务法案》。前者规定,互联网平台不得使自营产品在自有平台上的排名凌驾于竞争对手,不能使用竞争对手的数据与其竞争,也不允许恶意收购小型竞争对手;后者则要求提高网络广告的透明度,并加强对极端言论的监管。
其二,微观层面,加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数据治理,特别是对数据“只采集、不治理”和使用“无边界、无限制”的现象。
在数据安全领域,欧盟的做法最为系统和具有代表性。2018年,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这是一部涉及广泛的数据保护和隐私的法律,赋予个人可执行的权利,包括访问权、纠正权、删除权、异议权和数据可移植权等。至2020年3月,欧盟已经下发了约5亿欧元的罚单,使得网络平台公司在欧盟的业务更加审慎。同时,欧盟也是最早开始探讨和实施征收数字税的地区。
与之相比,美国的做法相对缓慢和零散,更多基于原有的法律框架。这一方面源自于英美法系的制度弹性,另一方面也折射了大型互联网公司无孔不入的影响。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加州计算机隐私法》(California Computer Privacy Act)将企业收集、储存、销售和分享消费者信息的若干权利授予了消费者本身,成为美国有史以来最严厉的隐私法。
日本方面,2020年5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关于提高指定数字平台透明度和公平性的法律》,要求大型互联网平台提高透明度,经营电子商务网站和应用程序的公司需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