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快速发展需加强反垄断监管
21世纪以来,在全球货币政策维持宽松态势、风险投资兴起和科技产业支持力度加大的背景下,平台经济以其特有的规模经济、组合经济和边际成本递减等优势迅速崛起,为经济高质量发展赋能,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但与此同时,平台经济通过排他性协议而形成的价格歧视、垄断收购、数据隐私和安全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已引发各国的重视。我国未来还需进一步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地发展。
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
平台经济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平台经济基于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加速演进,凭借网络效应、规模经济、边际成本下行等特性,突破了传统的单边市场在规模经济上受到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和市场容量的制约,通过满足用户多元化需求,实现了更多的价值传递,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平台与用户互为需求,平台覆盖面越广,传递的价值就越多,使用平台的用户也就越多,对其他人而言就越有价值,进而可吸引更多的人,借助显著的网络效应,实现单元经济效益。这样的增长几乎没有自然限制,使平台企业向市场总量扩展从理论成为现实,在近些年取得了快速发展。
2020年年底,我国市值超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有197家,总市值高达3.5万亿美元,相比2015年的64家、0.77万亿美元的市值,年均新增超过26家、市值增加0.55万亿美元,显示出平台经济正持续快速扩张。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的2020年,我国数字平台企业数量持续上行,市值逆势大涨1.26万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其中,市值超10亿美元的头部平台集中度显著提升,占总数量18%的平台市值占比超过88%。单个平台的规模越大,其资源聚合的能力越突出,规模效应也就越明显(见图1、图2)。
平台经济产生的垄断危害不容忽视
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数字经济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业态,激发新动能,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与此同时,也应当注意到平台经济的负面效应,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容易形成垄断。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部分大型互联网平台已出现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常见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价格歧视,主要是以大数据“杀熟”为代表的一级价格歧视和多层收费的二级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在互联网平台中较为常见,其主要形式是平台基于数据优势而形成用户画像,精准把握消费者支付意愿,实现差异化定价。其本质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扭曲价格形成机制,侵犯消费者权益。而且垄断寡头在与民争利的过程中,还会影响收入分配,加剧社会分化。二是通过恶意排他限制企业间竞争,阻碍创新进步。滥用市场地位是具有领先优势的平台常态化的竞争手段,通过强制“二选一”、不合理搭售、反竞争共谋、垄断性收购等方式实现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