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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项下的迟交单问题

来源:《中国外汇》2021年第15期

案例情况

境内申请人X通过开证行M向捷克共和国的受益人P开立即期信用证,用于采购原木,R为捷克境内的一家银行。信用证相关信息如下:

信用证到期日:2020年2月21日

信用证到期地点:捷克共和国

最迟装船日:2020年1月31日

交单期:装船日后21天

其中,信用证第47A场次附加条款包含以下规定:交单行必须在其交单面函上注明交单的具体日期,否则面函的日期将会被视为交单日期(THE NEGOTIATION BANK / PRESENTING BANK MUST INDICATE THE EXACT DATE OF PRESENTATION ON THE COVERING SCHEDULE,OTHERWISE,THE DATE OF THE COVERING SCHEDULE WILL BE DEEMED THE DATE OF PRESENTATION)。

信用证开立后,议付行R于2020年2月25日(面函日期)向开证行M寄单索汇。来单面函注明“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提交(DOCUMENTS PRESENTED WITHIN VALIDITY OF THE LC)”,随附提单显示的“装船日期(ON BOARD DATE)”为2020年1月21日,因此,根据信用证交单条款推算出最迟交单期为2020年2月11日。据此,开证行审单后认为,该笔交单存在迟交单这一不符点。

案例分析

从条款方面分析

其一,信用证指定R银行为议付行,且在受益人所在国到期,因此只要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将相符单据交至R银行柜台,自其交单之日,开证行付款职责即宣告成立。鉴此,虽然面函日期为2020年2月25日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但因其面函中注明了“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之内提交”,故开证行不能提“过效期”这一不符点。

其二,根据信用证47A附加条款的规定,除非交单行在交单面函上注明了确切的交单日期,否则开证行将视面函所载日期2020年2月25日为交单日,但因该日期已经过了有效期,同时,交单面函也表明所有单据均在效期(2020年2月21日)内提交,因此实际交单日应早于或等于该日期,且只有早于2020年2月11日当日或之前才满足非迟交单的条件。但是,由于面函中没有其他关于交单日期的说明或标注,开证行无法从单据自身所载信息进行推断。

其三,在上述情况下,向交单行发报查询交单情况是开证行可采取的首选方式。但是,因该笔业务为即期信用证结算且实务中交单行对此类咨询不一定会配合及时回复,如果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未收到交单行回复,开证行仍需对该单据进行拒付或到期付款。实务中若在付款时扣除了不符点费,后经对方来报证实单据并未迟交单进而追讨不符点费的话,会给开证行的后续操作带来麻烦,即需退回不符点费。这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额外的电报费及代理行扣费等。而这些费用若由申请人支付似乎不尽合理,只能由开证行自行承担。再一个方法是,由开证行将迟交单的疑问提示进口商,由进口商联系出口商确认其确切交单时间后,再由开证行向交单行发报进行交涉。但即使基础交易项下对方愿意配合,开证行也需斟酌是否可根据出口商单方面的说辞发报交涉或就此提出不符点进行拒付,因为其对单据的判断是独立性的。

官方意见

国际商会R480意见涉及的是,开证行就一笔看似应该在效期及交单期内提交的到单向商会发起的咨询,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三点:(1)面函日期迟于信用证效期,交单行未明确其收单日是否在效期之内,开证行是否可据此提示过效期及交单期的不符点;(2)如果在开证行提出上述不符点后,交单行随后证明单据是在效期内提交,开证行是否应撤回该不符点;(3)对交单行明确交单时间是否存在限制。

就该咨询,国际商会出具了以下意见:(1)建议指定银行应就单据是否在效期内提交加以明确。这样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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