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交单后信用证修改对审单的影响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7期

通常,在受益人与申请人双方进行商议后,应申请人的委托由开证行进行信用证修改,但实际业务中还存在受益人交单之后开证行继续进行信用证修改的情况,这导致在审单过程中开证行和指定行可能会对单据是否相符产生不同的判断。本文将通过分析相关案例,探讨审单时银行应如何谨慎处理此类问题。

案例回顾

案例一:出单后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修改

2020年5月20日,受益人A公司向通知行B银行递交了一份信用证交单申请、进行过一次信用证修改且经B银行通知的正本信用证以及全套单据。信用证的开证行为C银行,偿付行为R银行,通知行B银行为这份即期付款信用证中的指定银行。B银行审核单据后,认为该套单据相符交单,出单当天向偿付行电索,起息日为2020年5月25日。

5月21日,B银行收到开证行进行第二次修改后的信用证,修改共有两处。第一处修改是将信用证由指定B银行的即期付款信用证修改为自由议付信用证,第二处修改是将汇票付款人由B银行修改为开证行C银行。

5月26日,B银行收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报,不符点为未提交汇票。由于第二次修改的开立日期晚于出单日期,B银行解释原因为:“出单时的审单依据是信用证原证和5月6日第一次修改的信用证,原证规定汇票的付款人为B银行,因此汇票应留存于B银行,无需提交至开证行,不符点不成立。”

5月27日,B银行收到了偿付行的付款,也收到了开证行指示忽略不符点的回复电报。当日B银行将款项解付给了受益人。

案例二:出单时通知行收到信用证修改

2021年6月4日,受益人A公司向B银行递交了第二次信用证交单申请、进行过三次信用证修改且经B银行通知的正本信用证以及全套单据。信用证的通知行是B银行,开证行为C银行,指定任意银行延期付款。

经审核,该套单据在信用证原证和三次修改后的信用证项下为相符交单。当日通知行收到了开证行的第四次修改,此次修改在信用证47A栏位增加了一个条款,即提单必须显示“货物转运至位于XXX地址的P公司私有自由贸易区(PRIVATE FREE ZONE)”。B银行遂将第四次修改的内容通知受益人,并就交单中提单与此次修改不一致的地方与受益人进行沟通,受益人表示此次交单不会按照第四次修改制单,B银行当日以清洁出单的方式向开证行寄送了单据。

6月11日,B银行收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报,不符点为提单没有根据信用证第四次修改内容显示XXX地址。B银行立即联系受益人,得到其将在下一次交单时接受第四次修改的答复,遂对开证行进行了如下解释:“根据国际商会R795意见,如果受益人交单时未表明其接受或拒绝某份修改,且该交单与信用证原证及任何其他已接受的修改条款相符,那么开证行应作为相符交单予以承付。受益人对信用证第四次修改没有表态,且交单单据与信用证原证及前三次信用证修改相符,贵行应以相符交单进行承付,不符点不成立。”

6月15日,B银行收到开证行的承兑电(到期日为2021年8月20日),未列明不符点费。

8月21日,B银行收到开证行的付款报文,扣费项中有不符点费125美元,B银行就不符点费向开证行提出质疑,重申不符点不成立,并在电报中列明B银行的美元付款路径。8月22日,B银行收到了开证行退回的125美元。

案例分析:

问题一:为何会有交单后的修改?

交单后的修改是指受益人向指定行交单后,单据尚未寄往或正在寄往开证行的途中,开证行又发出修改的情形。受益人一般依据信用证原证及交单前已接受的修改进行备货、装运和制单,再向指定行交单。既然受益人已经交单,说明单据在原证及交单前的信用证修改下,其能够满足相关条款要求,可获得开证行承付。因此,交单后的修改不一定是由受益人和申请人事先约定的,很有可能是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要求进行的修改。

在案例一中,交单后开证行修改了信用证的兑用方式和汇票的付款人。按照信用证原证条款要求,B银行应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而B银行在通知信用证时,通过MT730电报明确告知开证行不加保。因此,开证行可能出于行内政策规定,对信用证进行了上述两处修改。

在案例二中,交单后开证行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