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保函修改受益人引发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2期
保函转让条款一直是银行保函条款审核的难点。由于基础交易背景的特殊性,转让条款在动车组买卖合同项下的履约保函中出现的频率较高。笔者就曾遇到一笔可转让保函项下,基础合同发生转让且申请人提出修改保函受益人的交易,由于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值得业内关注与探讨。
案例背景
2019年12月A公司(卖方)与B公司(买方)及C公司(承继买方)签订了动车组买卖合同,合同要求A公司向C公司开立5%的履约保函。
银行应A公司的申请开立了以C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保函中有自由转让条款“本保函对贵方根据合同条款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合同权利的有关受让方仍然有效”。
2020年12月,A公司(卖方)与C公司(承继买方)及D公司(新承继买方)签署合同变更协议,C公司将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转移至D公司。
2021年3月,A公司向银行申请修改保函受益人为D公司,原保函受益人C公司并未书面通知银行基础合同转让事宜,也未明确表示同意保函受益人变更为D公司。
该保函未约定适用何种法律或惯例,由于是国内担保,且相关方均为国内公司,因此该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案例思考
问题一:通常保函修改受益人是需要征得原受益人同意的,该保函项下原受益人并未明确表示同意保函受益人变更为D公司,那么银行是否可以修改保函受益人?
鉴于本笔保函项下C公司已将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D公司,根据保函转让条款,保函对D公司是有效的。即便保函不修改受益人,D公司作为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方,仍可向银行提出索赔。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原受益人并未明确表示同意保函受益人变更为D公司,但是基于保函的转让条款和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