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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A923再看提单签署

来源:《中国外汇》2022年第18期

提单作为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最为重要的单据之一,其签署问题一直颇受业界重视。由于受出具习惯、签署方式多样性等因素影响,提单签署在实务中经常引发争议。国际商会近期就TA923案例围绕提单签署问题表达了意见。本文基于该意见,结合实务中几则较为典型的提单签署案例,进一步探讨了提单签署问题。

TA923案例情形

TA923是一则提单由具名代理人签署的案例。在案例中,提单在签署栏位预先印就“作为承运人XYZ船公司的代理人(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YZ SHIPPING COMPANY)”,并以“代表(FOR AND ON BEHALF OF)+船公司名称(ABC LTD)+有权人签字”的方式进行签署。

保兑行以提单签署不符合国际惯例规定为由拒付。保兑行认为,根据ISBP745第E5(c)段,代理人必须具名。对于保兑行的观点,国际商会给出了否定意见,认为提单是由ABC公司作为具名承运人XYZ船运公司的代理签署的(已具名且表明了身份)。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应将“代表”后的内容视作一个整体,只不过这个整体内部,使用了内部代理的表述方式,即由ABC公司的职务代理人代表ABC公司签署。如果本案采用最常见的提单签署方式且表述为:ABC公司作为承运人XYZ公司的代理人(ABC LTD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XYZ SHIPPING COMPANY),再加盖ABC公司的签章,或仅添加自然人签字,将可能不会引发争议。然而,实务中提单签署方式和表述习惯千奇百怪,对其签署有效性的判断也变得更为复杂。

代理人签署提单时“BY”的应用问题

案例1,提单签署栏位以预先印就的方式表明了承运人名称,该栏位预留签署栏,签署栏前显示单词“由(BY)”,代理人在预留栏位签署,并注明“作为代理人(AS AGENT)”。开证行拒付,不符点为提单代理人未表明代谁签署。开证行的拒付是否成立呢?

国际商会与之相似的案例意见R831/TA791rev认为,提单签署满足UCP600第20条a款i项和ISBP745第E5c段规定,BY等同于“代表(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ABOVE)”,提单没有不符。

实务中,提单代理人与承运人间的关联常常通过“FOR AND/OR ON BEHALF OF”措辞来表示,这种表示方式在ISBP745第E5c款中得到了确认。本案中开证行认为代理人与承运人间的关系没有得到明确。细读E5c款不难发现,除了“FOR”和“ON BEHALF OF”两种常见的表示代理人与承运人关系的方式外,“类似措辞”也是可以接受的。国际商会对该案例的分析与结论也是一种印证。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结论是在特定的情形下做出的。国际商会在分析中使用了“就本案例而言”的措辞。因此,该结论是否具有普适性值得商榷。本案中,国际商会认为“BY”可以等同于“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ABOVE”,与提单签署栏位的格式有很大关系,签署栏位预先印就承运人名称,“BY”在该栏位中的位置表明了签署方代表的就是承运人,提单签署的连续性得到了保证。如果“BY”离开了诸如此类的特有环境,就不能简单地与“FOR AND ON BEHALF OF”划等号了。总之,当代理人签署提单时,表明其与承运人关联性的措辞,除了“FOR AND/OR ON BEHALF OF”外,也允许其他表述方式,其判断的标准就是能否清晰准确地表明两者间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这需要银行立足案情本身,在实际中去思考、分析和判断。

承运人未表明全称可否接受

案例2,提单右下角显示“UNITEX船公司作为承运人IAL的代理人”并已手签。交单行审单后认为交单相符并将全套单据寄给开证行。后收到开证行拒付电,不符点为提单未按UCP600签署。

在本案中,开证行拒付并未进一步指出不满足签署要求的具体原因。根据信息可以判断,代理人作为签署方,已具名且表明了其作为承运人代理人的身份,开证行拒付的真正原因应是在承运人身上,即IAL不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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