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境外采购信用证结算风险防范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发展外贸新业态,支持促进新型离岸贸易,鼓励银行为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贸易提供便利化服务。承包工程境外采购主要指承接或参与境外建设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外购买用于建设工程的设备、材料等货物,并直接运至海外工程所在地,不进入我国境内,货款由境内企业支付的一种新型离岸业务。信用证结算作为承包工程境外采购的主要结算工具,是银行提供结算便利、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载体。本文旨在从银行切实服务工程企业的角度,梳理承包工程境外采购交易的业务特点,通过实例剖析承包工程境外采购信用证结算的业务难点,提出风险防范相关措施,以保证企业安全收汇。
承包工程境外采购交易的业务特点
承包工程境外采购交易作为新型离岸业务的典型场景,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具有如下业务特点:
项目合同与采购合同强关联。工程企业在承包工程境外采购交易中,受两份合同约束。其一是与业主之间的项目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特点是金额大、周期长,有明确的验收节点,合同履行受当地政治、经济、法律、不可抗力等多方因素的影响,要求工程企业具有丰富的项目生产交付经验和完善的应急处理经验,可以合理准确预计项目结算及完工周期;其二是与供货商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特点是其条款设置和执行进度受项目合同影响,货品要求、装运期限、提交单据等条款设置应满足项目合同,一旦项目合同执行受阻,工程企业需要及时修改采购合同,推迟货物交付时间。
结算方式多以信用证结算,货物流、资金流、单据流流转复杂。承包工程境外采购交易的顺利结算要求工程企业落实信用证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双重身份。一方面作为业主开立的信用证(项目证)的受益人,保证项目证项下交单相符,安全收汇;另一方面要充分考量设备、材料等商品采购是否符合相关合规监管,及时落实进出口两岸的报关、税收、检疫等政策,准确了解采购商品的第三国、我国及项目所在国三国对商品的品质要求、认证方式、产地认同标准,谨慎拟定作为申请人申请开立的采购合同项下进口开证(采购证)条款,确保收到的进口来单可以满足项目证的交单。
境外采购两头在外,合规审查的难度较大。不同于一般贸易提供官方的关单或进出口备案清单等佐证贸易背景真实性的材料,境外采购两头在外,合规审查难度较大。2022年,人民银行、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支持实体经济创新角度,鼓励银行通过完善内控制度、多渠道展业等方式便利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业务,各家银行合规审查方式方法也综合体现了银行软实力。
实例剖析承包工程境外采购信用证结算业务难点
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作为总包商,与业主签订EPC合同,承建尼日利亚基建项目。在项目进行到设备采购阶段时,工程企业从芬兰采购所需机器设备,与供货商签订设备采购合同。项目合同及采购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均为即期信用证结算。
从资金流向看,多个支付节点环环相扣。采购合同货款支付包括四个设备货值支付节点和一个服务贸易类设计费支付节点。第一节点为20%预付货值,工程企业在合同签订15日内收到供货商的预付款保函,并通过T/T汇出预付款款项;第二节点为10%货值,工程企业在合同签订60日内开立采购信用证,在确认设备完成出厂检验和出口清关手续后,通过信用证支付;第三节点为50%货值,工程企业在信用证项下收到相符的海运单据后支付;第四节点为20%货值,工程企业在信用证项下收到设备验收证明及质量维修保函后支付;另一个独立的支付节点五为100% 设计费,工程企业在收到详细的设计图纸后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流的难点在于厘清不同节点的支付条件和交易目的,做好两证衔接,保证信用证和保函的开立时效。当存在信用证和保函结合使用时,应重点考察保函功能性的满足。还应注意的是,一旦采购证交单存在不符点,作为申请人的工程企业赎单意愿很大程度上受项目交易进程的影响。
从货物流转看,多种运输方式杂糅,货船衔接需进行沟通。货物流从采购国芬兰直接运抵项目所在国尼日利亚,第一、四、五节点仅涉及设备的设计、备货、验收,无货物流转。第二节点提供的运输证明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CR)以及供货商已向承运人履行舱单报关单(ENS)申报并办理了出口清关的证明单据;第三节点要求提供海运提单支取,由于合同规定贸易术语为FOB,供货商担心因海运仓位紧张延误装船导致未能及时取得提单,故在信用证中规定,如果在最晚装运日30天后船仍然未到,可以凭FCR及证明非供货商责任声明支取第三节点货款。货物流转的难点在于合理运用贸易术语,做好货船衔接,妥善设置支付条件,并平衡基础交易双方权益。
从单据流转看,单据种类繁多,条款拟定要求高。本案单据分三类:一是企业自留单据,通常为了了解货品情况,如发票、箱单等,此类条款考量点与常规信用证开立类似,拟定要求不高,也有为了保障工程企业权益的单据如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等。本案中,合同附件规定了预付款保函和质量保函文本,从工程企业银行角度审核,略有瑕疵;工程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关于质量保函的条款规定为“一份以申请人为保函受益人,担保金额EURXX的质量保函电开副本。”此条款存在无法确认保函真实性、担保性质不明、担保期限不清等尚待完善事项。二是需要交接给业主的单据,如提单、保单、产地证、检验证等。这类单据需要满足项目证的要求,本案在合同中明确声明项目所在国尼日利亚为洛美协定协议国,应提交欧共体原产地证书(EUR1),并在合同附件列明了详细的设备性能指标及检验机构和检验证明格式,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