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场景下信用证对铁路提单的规定及审核要点
2022年9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试点更好支持跨境贸易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铁运单证新规”),鼓励银行将风险可控的铁路运输单证作为结算和融资可接受的单证,为外贸企业提供本外币结算、信用证开立、进出口贸易融资和供应链金融等服务。近年来,随着中欧班列等跨境铁路运输快速发展,国际贸易中使用铁路运输的情况明显增多。国际铁路运输作为一种成本较低,运输快且稳定的中长途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运输中,尤其是内陆接壤的国家之间的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货物发运的收据以及运输合同的证明,传统的铁路运单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功能。铁路运输实务中,铁路运单一律以收货人作记名抬头,发货人在交运货物时填写运单,指定货物的收货人。运单正本随货物同行。在货物到达目的站后,铁路公司将货物交付给铁路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收货人仅需证明自己的身份即可提货。因此,相较于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无法进行质押或转让,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开展以铁路运单为基础的金融服务。基于贸易各方对铁路运输单证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的铁路运输公司也在单证领域积极创新,研究探索赋予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参照海运提单的金融服务模式签发可转让的铁路提单。
基于目前信用证相关的国际惯例均未对铁路提单作出相应规定,笔者试图通过分析实务中铁路提单的制式,结合国际惯例对于海运提单和铁路运单的规定,对铁路提单的审核要点加以总结。
铁路提单的审核要点
本文讨论的铁路提单一般是指在铁路运输中,承运人为了赋予运输单据以物权凭证功能,参照海运提单的模式,印就承运条款或援引相关合约,签发的可转让的不记名铁路提单。铁路提单是传统的铁路运单和海运提单相结合的产物,其物权属性还未得到运输各相关行业的一致认可,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比较《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第20条对海运提单的规定和第24条对铁路运单的规定,银行对两类单据审核标准的不同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一是承运人及签署。在海运提单方面,根据UCP600第20条,海运提单须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在铁路运单方面,根据UCP600第24条,铁路运单须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签署。但如果铁路运输单据没有指明承运人,则可以接受铁路运输公司的任何签字或印戳作为承运人签署单据的证据。
二是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和背书。在海运提单方面,根据《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E13段, 如提单收货人为“凭指示(TO ORDER)”或“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THE SHIPPER)”,则该提单须有托运人背书。如信用证要求提单表明收货人为“凭(具名实体)指示”,则该提单不得直接显示收货人为具名实体。在铁路运单方面,根据ISBP745 J8段,信用证要求铁路运输单据表明收货人为“凭(具名实体)指示”,该单据可以显示该实体为收货人,而无需提及“凭……指示(TO ORDER OF)”。如信用证要求铁路运输单据表明收货人为“凭指示(TO ORDER)”, 而未提及指示方的名称,该单据就须显示开证行或申请人为收货人,而无需提及“凭指示(TO ORDER)”字样。
三是单据的正本份数。在海运提单方面,根据ISBP745 E11段,提单须注明所出具的正本份数。根据UCP600第20条,唯一的正本提单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提单应表明全套正本。在铁路运单方面,根据UCP600第24条,无论是否注明正本字样,铁路运单都被作为正本接受。注明“第二联”的铁路运输单据将被作为正本接受。如运输单据上未注明出具的正本数量,提交的份数视为全套正本。
从以上惯例的规定可以看出,海运提单和铁路运单的审核标准存在的差异较大,特别是对收货人、指示方、发运人以及背书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出入。UCP600第24条是基于传统国际铁路运输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