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银行保函主要风险及防控
秘鲁是“走出去”中资企业在拉美投资兴业的重点地区,目前秘鲁中资企业超过170家,投资额超过322亿美元,在拉美排名第二。秘鲁基础设施建设缺口大,工程市场投资需求旺盛,法律要求公共项目承包方必须提交保函。因此,近年来秘鲁银行保函余额常年维持在140亿美元以上规模,接近其总银行体系的净资产,厘清秘鲁保函风险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分析两则近年来最高法院保函判例,探究银行在秘鲁保函业务上的主要展业风险和防控建议。
秘鲁银行保函法律依据
法律框架。秘鲁是大陆法系国家,现行《宪法》于1993年生效,《民法典》于1984年生效。秘鲁于1998年通过《金融和保险系统一般法及银行和保险业监管局组织法》(以下简称“秘鲁《银行法》”),其第221条和第217条约定了银行担保的权利义务和禁止事项。秘鲁银保监署于2001年颁布了《CIRCULAR NºB-2101-2001》第2001号决议,确立银行保函(Carta Fianza)专称,并约定其遵循秘鲁《民法典》“第七编——债的发生依据”条款,全编对保函所属“保证”进行了系统规定。秘鲁有关特定经营活动或事项的法律法规,如涉及保函也对其有约束效力。
保函的独立性。秘鲁银行保函较少遵循《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等国际惯例,基本适用秘鲁法律。秘鲁《民法典》定义了保证的性质为“从属性”,对保证的范围约定为“在未约定限制时,保证所及主债的全部从债”。但秘鲁《银行法》、银保监署决议和实践中保函文本,更强调保函的独立性。首先,秘鲁《银行法》和银保监署前述决议禁止银行开立金额或效期敞口的保函,避免担保范围被连带扩大。其次,保函文本常见约定担保行“放弃抗辩权”。最后,秘鲁银保监署前述决议强调银行收到索赔时需“立即支付”。实践中秘鲁保函文本中常见“不可撤销性”“见索即付”和“无条件支付”等字眼。
保函时限的法律约定。关于赔付时限:秘鲁银保监署决议对银行保函赔付要求是“立即支付”,秘鲁《国家承包法》第33.3款对于公共项目保函,明确赔付时间不能超过三个工作日,实践中秘鲁银行遇索赔后均在此期限内完成赔付。关于宽限索赔期:按照秘鲁《民法典》1898条保证时限条款,受益人在保函载明失效日后15日之内仍可以主张权利,增加了15天的“宽限索赔期”,且保函文本无需特别声明受益人享有该权利。因此,秘鲁当地转开银行常要求反担保失效日比当地保函载明失效日多出最低一个月时间。
秘鲁保函判例研究
交单时间和地点纠纷——秘鲁前国家住房基金FONAVI诉BCP银行案
案件原告为秘鲁前国家住房基金FONAVI,被告为秘鲁信贷银行BCP。原告自1995年索赔起历时20年,经过一审、二审,终审支持了被告BCP银行的主张。
FONAVI于1995年至1996年期间,在 “宽限索赔期”内向BCP发出四笔索赔,均被BCP以受益人未按照约定地点交单拒付(受益人交单至BCP总行):三笔在文本中列明交单地点为出具分支机构Huacho分行地址;另一笔文本仅约定“索赔交单至下方地址”,且保函凭证纸页脚印有“开立机构:Piura分行,地址为……”。FONAVI于2000年11月向Piura分行地址交单继续索赔,BCP银行以交单时间已过保函失效日后15天为由拒付。
受益人FONAVI于2002年5月向地方初级法院提起诉讼,各种原因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宣判:被告BCP银行Huacho分行出具的三笔保函文本约定了交单地点可以拒付,但其Piura分行未在文本中列明交单地址,需赔偿原告保函金额164988.89索尔和诉讼费用。被告BCP于2012年7月18日上诉至利马高级法院,利马高院于2015年3月二审驳回被告请求维持原判。BCP于2015年6月又上诉至秘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于2015年9月终审BCP银行胜诉,认为:Piura分行约定索赔地点方式有效、拒付合理。审理中,初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曾认为银行保函文本应严格一致、不承认页脚制式印刷地址,认为必须将交单地址载明至文本中,但最高院依据《民法典》未有相关约定,否定了关于银行机构出具保函文本格式必须严格一致等观点。
止付效力和保函效期纠纷——秘鲁Piura大区政府诉秘鲁CONFI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