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金融法治建设亟需进一步加强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进入加速演变期,涉外金融及其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对涉外金融法治建设提出了高标准的新要求。2023年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称《对外关系法》),明确了中国对外关系的职权和发展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健全了对外关系的制度体系,充实了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措施,标志着涉外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涉外金融是对外关系的重要内容,涉外金融法治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国内国际新形势下,涉外金融法治正在面临一系列新挑战,亟需进一步加强涉外金融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涉外金融法治建设,需要在明确总体思路的前提下,找准关键着力点。
改革开放以来涉外金融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与世界之间的经济往来并不密切,对涉外金融法治建设的需求并不突出。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开启了涉外金融法治建设的新征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对涉外金融法治建设的需求日渐迫切。总体来看,改革开放以来涉外金融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构建了涉外金融法律的总体框架。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通过,现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通过,现已废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通过,现已废止)等涉外投资领域的法律,为外商投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开启了涉外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新篇章。随着涉外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对涉外金融法治的需求也更加多样化。为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通过,2000年、2013年、2016年、201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通过,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通过,2004年、2016年、2022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通过,200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通过,2003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通过,现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通过,2002年、2009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通过,2004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通过,2004年、2005年、2013年、2014年、2019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年通过)、《对外关系法》(2023年通过)等一系列法律,构建了涉外金融法律的总体框架。
二是实现了对涉外金融业务的分类调整、精准规范。涉外金融涵盖投资、证券、银行、保险、信托、外汇等不同行业,不同行业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客观上需要对其进行精细化调整。为了适应涉外金融领域不同行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现了对涉外金融的精准法律规范调整。例如,在证券领域,有《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等;在银行领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06年公布,2014年、2019年修订)、《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等;在保险领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1年发布,2013年、2016年、2019年修订)、《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等;在信托领域,有《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等;在外汇管理领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6年通过,1997年、2008年修订)、《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09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2009年发布、2012年、2016年、2018年修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外汇市场交易行为规范指引》(2021年)等。上述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涉外金融领域中不同行业的具体业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指引。
三是涉外金融执法机构不断健全、执法水平不断提升、执法效率不断提高。由于涉外金融涉及的领域较为广泛,涉外金融执法涉及不同的部门和机构,使得涉外金融执法难度普遍较大。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承担涉外金融执法职责的具体机构及其职权也会有所调整,进一步增加了涉外金融执法的难度。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在涉外金融执法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就涉外金融的执法机构而言,经过多轮机构改革,涉外金融执法机构基本健全。目前的涉外金融执法机构主要包括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与此同时,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依法行政成为行政执法的根本要求,涉外金融执法水平不断提升、执法效率不断提高,在执法环节取得了显著成就。
四是涉外金融审判体制不断完善,涉外金融司法水平明显提升。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涉外金融司法直接决定涉外金融公平正义的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涉外金融司法领域不断完善。以涉外金融审判体制改革为例,经过不断实践探索,从金融法庭到金融法院,涉外金融审判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实现了涉外金融审判的专业化。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涉外金融司法审判体制不断完善,在北京、上海、成渝等涉外金融发达的城市和地区相继成立专门的金融法院,从审判体制上强化涉外金融司法,取得了显著成效。2018年,全国首家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成立;2021年,北京金融法院成立;2022年,全国第三家金融法院同时也是全国首个跨省域管辖的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成立。上述金融法院的相继成立以及金融司法队伍的不断充实,有效提升了涉外金融司法的专业化水平,为涉外金融的繁荣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
新形势下涉外金融法治面临的新挑战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进,国际政治经济力量正在进行深刻调整,作为连接国内国际金融法治的关键环节,涉外金融法治也必将面临一系列新挑战。
从国际层面来看,世界政治、经济、金融、科技领域的新变化对涉外金融法治提出了新挑战。首先,就世界政治格局而言,乌克兰危机仍在持续,地缘冲突时有发生,局部地区仍不稳定,多种不确定因素仍然不同程度存在,涉外金融法治必然会面临一系列政治风险的考验。其次,就世界经济格局而言,世纪疫情影响深远,全球经济复苏乏力,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受阻,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问题突出,以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为基础的现有国际贸易秩序正在面临严峻挑战,涉外金融法治不可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