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跨境外汇缴税入库流程
跨境外汇缴税入库主要适用于未开立境内银行账户、未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境外纳税人。实践中,跨境外汇缴税入库办理过程较为复杂,银行办理意愿不大,境外纳税人政策获得感不强。从外汇管理角度看,复杂的业务办理流程还会影响国际收支申报和外汇账户管理。笔者基于对跨境外汇缴税相关环节业务办理难点和潜在问题的分析,就完善跨境外汇缴税入库流程提出相应建议。
跨境外汇缴税难点分析
一是国库部门难以开立外汇账户。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的规定,税款的境内收款人国库部门开立的人民币普通基本账户只能收取人民币,不能收取外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七条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因此,当境外纳税人选择外汇缴税时,国库部门需要开立外汇账户才能接收境外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修订)明确规定“国库收纳款以人民币为限。以金银、外币等缴款,应当向当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后缴纳”,即进入国库的资金只能是人民币,不能是外汇。据此,国库部门现实中难以开立外汇账户从境外收取外汇税款。
二是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对开立外汇账户的意愿不强。由于国库部门不能开立外汇账户,因此需要由其他机构或单位开立外汇账户来代为收取境外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根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的规定,采用国外汇款方式为境外纳税人缴纳、退付税款的,国库经收相关机构在办理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时应进行间接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的收(汇)款人名称填列收(付)款国库名称,主体标识码填列收(付)款国库所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国库所在商业银行、信用社机构)的主体标识码。据此,代理国库所在商业银行或信用社机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代国库收取境外外汇税款。但在实践中,部分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受到自身内控制度和审慎经营原则的约束,不愿意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代收境外纳税人缴纳的外汇税款。
三是境外纳税人缴纳外汇税款金额不确定。尽管税务机关通知境外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人民币金额是确定的,但受不同时点汇率差异的影响,境外纳税人需缴纳的外汇金额却不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的规定,应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据此,境外纳税人应参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的汇率来确定外汇金额。但问题在于,当该笔外汇进入境内结汇成人民币时,根据《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8〕379号)的规定,银行需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由于境外折算外汇税款所参考的时间和境内银行办理结汇所参考的时间不一致,两个时点的汇率往往有所差异。此外,境外纳税人在境外购汇参考的是离岸人民币汇率,境内银行结汇参考的是在岸人民币汇率。因此,外汇税款在境内结汇后的人民币金额可能并不等于境外纳税人应缴的人民币税款金额,易发生少汇或多汇,进而产生补税、退库等后续操作。
现有跨境外汇缴税入库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常规业务下,一笔从境外汇入的资金并不会直接进入境内收款人账户,而是先停留在收款银行的内部清算账户,待境内收款人向收款银行提交贸易背景真实性材料,且银行审核通过后,该笔资金才会从银行内部清算账户划转至境内收款人账户,反之该笔资金会被收款银行原路退回至境外付款人账户。
具体到跨境外汇缴税业务,境外纳税人缴纳的外汇如要顺利进入国库部门,在标准流程下需经过如下几个步骤(见图1):第一步,境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负责开具税收缴款书,并将收款银行、收款人名称及账号、纳税金额等要素告知境外纳税人,协调纳税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各项要素;第二步,境外纳税人申请将外汇资金汇入境内收款人外汇账户,银行审核境内收款人提供的税收缴款书无误后将该笔外汇资金划入指定的外汇账户,并依据税收缴款书上的金额选择对应的外汇结汇成人民币,结汇后剩余外汇资金原路退回至境外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