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特殊融资安排条款信用证案例分析及思考
买方信贷项下信用证业务中,出于对交易结构严密性的考虑,一些信用证除了规定第三方融资银行作为信用证偿付行,还会指定议付行,并列明受益人交单索汇相关的特殊融资安排条款。此类信用证不同于一般的限制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及银行在交单时应仔细审核信用证相应条款,并严格按其规定行事,以避免交单及回款风险。
案例经过
2020年9月2日,A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由境外B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产品为绿色能源项目设备及部件。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限制C银行议付。信用证附加条款显示:“本信用证以D银行的贷款号为XXXXX的贷款为依据,只有在D银行向C银行发出承诺函时才生效。如需付款,请按照承诺函中的指示进行操作(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ESTABLISHED UNDER AGAINST BANK D LOAN NO.XXXXX AND BECOMES EFFECTIVE ONLY IF AND WHEN BANK D ISSUES ITS COMMITMENT LETTER TO BANK C. FOR PAYMENT,PLS FOLLOW THE INSTRUCTIONS CONTAINED IN THE COMMITMENT LETTER)。”
该套单据随附D银行发给被指定行C银行的承诺函(COMMITMENT LETTER)。承诺函约定付款条件如下:“我行签发本承诺函是为了使上述提到的受益人持有的信用证生效。这是一项不可撤销的承诺,即(Ⅰ)向贵行偿付向受益人或按受益人指示支付的款项;(Ⅱ)向贵行支付应付或应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并完全遵守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以及经适当批准的任何修改。在后一种情况下,贵行同意在收到我行汇款后立即向受益人支付应付款项。我行将直接接受信用证指定的商业银行及其附属分支机构的付款请求。”同时,承诺函约定了索偿电文内容格式。
考虑到限制议付条款,A银行审单后提示受益人该行并非信用证被指定行,请受益人确认是否直接寄单给开证行B银行。在获得受益人授权后,A银行于9月2日寄单给开证行并要求开证行授权其向D银行索汇。
9月10日,A银行收到开证行拒付电(不符点成立)。9月15日,开证行授权A银行按照承诺函约定方式向D银行索偿。由于A银行与D银行无密押关系,A银行以MT799请求C银行代转索偿电给D银行遭拒后,以MT999致电D银行要求偿付,D银行以A银行不是承诺函规定的索偿方为由拒绝偿付。于是A银行请求开证行直接付款或授权D银行向A银行偿付,同时去电D银行表明其索汇系依据开证行授权,请求D银行与开证行联系确认并偿付,但D银行回电坚持先前意见,并指出不接受非加押电索偿,而开证行则无音讯。9月29日,经沟通,被指定行C银行同意以加押电形式转A银行索偿电文给D银行,但D银行依然拒绝付款。
在多方沟通后,受益人于10月28日通过被指定行C银行寄出一套副本单据给开证行B银行,并由A银行同日致电开证行告知受益人已通过C银行副本交单,请求其授权C银行向D银行索偿,同时A银行放弃该行正本交单项下的请求付款权利。11月12日,C银行在开证行授权索偿后按照承诺函规定向D银行索偿并获得偿付,受益人终得以收汇。
案例思考
案例中的信用证涉及一份贷款融资安排,信用证限制C银行议付,融资行D银行的偿付承诺系向C银行做出,C银行可视为整个贷款融资安排的一方。当受益人通过被指定行C银行交单后,C银行按承诺函规定向D银行发送付款偿付请求后,受益人将获得D银行偿付。本案例的信用证有别于一般的限制议付和偿付行信用证,有以下几点值得思考。
一是A银行以交单行身份寄单开证行是否可行。A银行实际并未议付该套单据,只是作为交单行提供审单服务并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实务中,当单据有不符点时,受益人通过A银行交单开证行而不是再转寄被指定银行,可节约单据在途时间、减少中间费用。
在国际商会(ICC)R150案例中,信用证指定了议付行,单据未通过议付行而由非指定行或受益人直接寄单开证行,只要交单无不符点,则开证行必须付款。限制议付信用证下单据通过非指定行或受益人直接交单并不违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但在有特殊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