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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支付锂矿进口包销特许权使用费探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1期

相较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具有交易无形、定价灵活等特点,且部分服务贸易缺少进出口报关单等第三方验证,加大了银行事前对服务贸易开展真实性、合理性审核的难度。其中,特许权使用费作为服务贸易跨境支付的常见项目,其业务审核更是一大难点。特别是在“双碳”背景下,锂电新能源行业快速发展,实务中出现了与锂矿进口包销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跨境支付业务,该类业务交易模式新、业务关系复杂,对业务审核提出了新挑战。对此,笔者基于一线真实案例,探讨锂矿进口包销特许权使用费跨境支付的业务边界、监管要求和潜在影响,为此类特许权使用费审核提供参考。

 

案例背景

境内A公司兼营进出口业务,主要进口锂矿、出口锂加工产品,在境外设立贸易平台B公司。B公司和境外C公司共同持有境外D公司,并根据协议分别拥有D公司旗下某矿山产出的49%和51%的锂矿石包销权。由于当时锂矿石价格处于低位,C公司在2021年之前一度放弃行使包销权,由B公司包销矿山全部锂矿石。2021年以来,锂矿石原材料紧缺推动锂矿石市场价格一路上涨,C公司遂于2022年2月开始重新行使矿山51%的包销权。

为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2022年,A公司和B公司与C公司开展了多次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合作:C公司将其包销的51%的锂矿石使用权转让给B公司,但矿产实际所有权不发生转移。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签署三方协议,由A公司代子公司B公司对C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以获取上述锂矿石进口包销权。2022年12月和2023年6月,某银行为A公司合计办理了3笔特许权使用费付汇,金额合计1.88亿美元,境外收款方均为C公司。

 

案例分析

锂矿进口包销特许权使用费的“前世今生”

特许权使用费由“由智力、才艺等产生的成果带来财产权利”“由他人付出费用后加以利用,而非由权利所有人本人使用”“权利所有人根据他人对权利实际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费”三个要素组成。具体到锂矿进口包销特许权使用费,其前身可追溯至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矿区特许权使用费。当时美洲、澳洲的采矿业为解决“矿业公司缺少现金流”与“其他公司有现金流但缺乏矿业生产经验和能力”的矛盾,创新出矿区特许权使用费,即:矿区土地的拥有者甲将该土地经营权免费转给乙,乙据此可对矿区的矿产资源进行生产、销售和运输。当矿区项目投产时,乙须按协议中约定的计算方式向甲支付相应数额的特许权使用费,常见的计算方式包括:(1)净冶炼厂价值特许权使用费,即矿区项目生产的收益扣除冶炼开支后设定的费用比例;(2)总特许权使用费,即矿区项目生产的收益扣除小部分非冶炼开支后设定的费用比例;(3)净运营收益特许权使用费,即根据矿区项目拥有多少资源蕴藏设定相应费用比例;(4)利润分层特许权使用费,即基于项目能生产的盈利设定相应费用比例。

相较于上述传统意义上的矿区特许权使用费,本案例中的锂矿进口包销特许权使用费有两个明显不同:(1)转让标的变化。卖方转让标的由“矿区土地经营权”转变为“已开采矿产资源的使用权”。(2)转让方变化。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对象由“持有矿区所有权的矿业公司”转变为“矿业公司背后拥有包销权的股东”。而在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上,本案例中锂矿进口包销特许权使用费由锂矿石加工成氢氧化锂所形成的利润扣减其他成本和费用后得出,整体上更接近利润分层特许权使用费。

不同部门对锂矿进口包销特许权使用费的关注点

与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相关的管理部门主要有海关部门、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其中,海关部门的关注点主要在于特许权使用费所涉关税(或进口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税务部门的关注点主要在于特许权使用费所涉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外汇管理部门的关注点主要在于特许权使用费所涉资金汇兑管理。从监管环节看,税务部门、海关部门处于业务监管流程的上游,外汇管理部门处于下游,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能否得到税务、海关部门的认可,直接关系到后续资金汇兑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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