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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付款流程实务探析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1期

远期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结算方式之一,因其具有融资特性较多地适用于进口贸易。受到受益人晚交单等因素的影响,开证行往往在远期信用证约定的到期日之后进行付款,此时开证行若操作不当可能会引起承担罚息等一系列后果。由于国际惯例尚未对此种情况下的付款日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开证行可选择多种付款方案。为此,笔者站在开证行的角度,通过一则案例,就可能的几种付款方案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开证行在保障客户和自身利益的同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际贸易顺利进行。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14条b款规定了开证行从交单次日起有至多5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而受到缩减或影响。实务中,处理远期信用证的流程一般为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5个工作日进行承兑,再于到期日进行付款。

远期信用证到期日一般是以“见票后XX天”“承兑后XX天”“提单日后XX天”“发票日后XX天”等形式来确定。当到期日计算条件为前两种时,一般不会出现到期日与付款日错配的情况,当计算条件为后两种时,开证行收到单据日期可能距离到期日不足5个银行工作日或是晚于到期日,此时开证行若在第5个工作日进行承兑付款操作,可能会引起逾期付款、交单行索要罚息等一系列后果。目前,UCP600等相关国际惯例对此种情况下的付款日并无明确规定,开证行面临着多种付款方案的选择。

 

案例回顾

C银行开出一笔本金为380万美元,汇票期限为“提单日后30天到期(30 DAYS AFTER B/L DATE)”的远期信用证,提单日为2019年10月22日,据此推算汇票到期日为11月21日。C银行11月18日收到交单行K银行寄送的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决定在5个工作日后(11月25日)进行承付操作。11月21日,申请人提出受益人希望能尽快收到付款承诺,C银行当天向K银行发出报文,承诺于11月25日付款。11月22日下午,申请人表示受益人希望能尽快收到款项,于是C银行当日按照指示将款项汇出。

11月22日下午,C银行收到K银行发送的报文,表示C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11月21日)进行付款。C银行考虑到根据UCP600,银行收单后有5个工作日的处理时间,付款的最终期限应为11月25日。受法定假日或者账户行清算等影响,实务中交单行经常晚于汇票到期日收到款项,但很少有交单行因为款项晚一天到账向开证行追讨罚息。综上,C银行认为K银行的催款是不合理的,其发送电文的目的只是为了尽早收款,C银行单证人员在确认付款报文已成功发送的前提下,决定暂不回复该电文。

11月27日,K银行发出第二封电报,表示由于C银行晚一天付款,需要支付罚息520美元。第二封电文表明了受益人索要罚息的强烈意愿,C银行回复,“根据UCP600第14条b款,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定提示是否相符(THE ISSUING BANK HAVE A MAXIMUM OF 5 BANKING DAYS FOLLOWING THE DAY OF PRESENTATION TO DETERMINE IF A PRESENTATION IS COMPLING)。该期限不因单据提示日适逢信用证有效期或最迟提示期或在其之后而被缩减或受到其他影响,收到单据的日期为11月18日,据此付款的最终期限应该为11月25日,我行已于11月22日付款,不应支付罚息。”

11月28日,K银行发出第三封电报,列出三条予以驳斥。第一,根据DHL给出的信息,单据于11月14日已被签收,据此起息日应为11月21日;第二,UCP600 第14条b款表明开证行可以进行最多5个工作日的审单工作,但这并不表明适用于起息日;第三,没有一条条款规定到单日必须在起息日5个工作日之前(WE HAVE NOT FOUND THE CLAUSE THAT THE DOCUMENTS SHOULD ARRIVE WITHIN FIVE BANKING DAYS BEFORE DUE DATE)。

C银行收到此报文后,首先向相关签收人员核实真实的单据签收日,发现单据快递在11月14日确已被银行收发室签收,后单证操作人员误将处理单据的日期(11月18日)作为签收日,所以该笔业务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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