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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信用证来单承兑后货物纠纷应对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3期

进口信用证来单承兑后,如因基础交易纠纷导致申请人拒绝或延迟付款,开证行将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地。若纠纷无法得到尽快妥善处理,开证行、申请人、指定银行和受益人等当事方将可能陷入长期诉讼。为使纠纷得以及时、顺利解决,除了基础交易双方应积极协商外,开证行的应对方法和处理能力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按照一则实务案例的处理时序,详细阐述开证行承兑后遭遇基础交易纠纷时的应对之举。

 

阶段一:承兑之后 付款延期

开证行M银行于2023年6月16日开立一笔信用证,金额76.8万欧元,用于进口脱盐乳清粉,付款期限是装运日后60天,指定行为某国际知名银行B银行爱尔兰分行。

2023年7月31日,开证行收到指定行寄来的信用证下第一笔来单,金额38.02万欧元,于2023年8月3日承兑,承兑到期日为2023年9月4日。2023年8月14日,开证行收到第二笔来单,金额也是38.02万欧元,于2023年8月15日承兑,承兑到期日为2023年9月1日。

临近8月31日(第二笔来单承兑到期日前一天),申请人联系开证行,称两笔来单所对应的货物质量均有瑕疵,其正在积极与受益人协商解决该问题。双方初步商议,先将付款到期日推迟至9月28日,在此期间双方将进一步协商具体解决方案,因此对这两笔来单,申请人无法按原承兑日期付款。

开证行回复如下:第一,展期事宜需受益人通过指定行发报确认,由于时间紧迫,开证行也可主动向指定行发报询问。第二,在收到指定行确认报文之前,申请人不可单方面推迟付款到期日。开证行还了解到,申请人临近付款到期日才提出货物质量问题的原因在于:交易双方系首次合作,申请人对受益人提供的货物质量缺乏了解;受益人发货后随即交单,开证行承兑时该批货物尚未到港,待货物到港检测后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但此时已临近付款到期日。

为争取主动,开证行应申请人要求,于8月31日主动向指定行发报,并建议申请人尽快联系受益人回报。开证行同时提示申请人:如9月1日之前未能收到受益人同意展期的报文,申请人需于9月1日支付第二笔来单所对应的款项;如9月4日之前仍未收到报文,申请人需于9月4日支付第一笔来单所对应的款项。

由此可见,承兑后如发生基础交易纠纷导致付款需延期,开证行一方面需配合申请人尽快得到受益人确认,另一方面还需详细了解纠纷发生的背景,以判断延期付款的真实性、合理性,并为采取下一步行动提供事实依据。

 

阶段二:未见回报 完成付款

9月1日营业时间内,开证行仍未收到指定行回报,遂再次提示申请人,如当日收不到回报,其需立即付款。申请人表示已多次联系受益人催促指定行回报,但由于爱尔兰与开证行之间存在8小时的时差,恐指定行无法及时回复报文,希望开证行继续等待。

为加快指定行的回报速度,开证行利用自身代理行网络联系指定行的中国区客服协助催促回报。此外,为证实申请人所述情况的真实性,开证行还要求申请人提供交易双方同意延期付款的书面证据,如果当日不付须预存全额保证金。临近9月1日晚间,开证行仍未收到交单行报文,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受益人同意延期的书面证明。考虑到交易双方为首次合作,且申请人迟迟未提供延期证明,另外恰逢周五,一旦迟付将产生三天罚息,故开证行在当晚要求申请人配合完成了对外付款。

可见,从提供便利服务和最大限度保护申请人利益的角度,开证行可利用自身代理行网络提高与指定行联系的效率,加快指定行的反应速度。然而,基于独立付款责任,开证行在基础交易纠纷中应始终保持中立,遵守国际惯例,不应在未收到受益人同意延付确认的情况下单方面支持申请人迟付,以免自身陷入纠纷。

 

阶段三:追回款项 挽回损失

9月1日23时45分,开证行终于收到指定行中国区客服邮件,称其爱尔兰分行已回报确认受益人同意展期,并随附报文。开证行随即联系申请人,表示愿意协助申请人追回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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