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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更新情况与实操启示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3期

2023年,基于信用证实务,国际商会对《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进行了细化与明确,形成了最新版本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为此,笔者拟就ISBP821主要更新内容及实操应用进行分析与总结,以便于业内更为深入理解最新的单据审核规则。

 

ISBP821更新情况

针对实务中频繁出现的问题,ISBP821对ISBP745进行了有针对性的优化与修订。ISBP821新版本包含了近十年来国际商会案例中较为典型的、频繁发生的判例内容,反映了过去十年出现的实务问题和结论。同时,对原惯例ISBP745中未涉及的部分内容做出了明确。本次修订是基于ISBP745审单原则而对其进行的补充和完善,明确了部分争议问题的操作标准,并确保惯例实务与时俱进。

ISBP821更新内容主要包括12处,其中预先考虑事项部分2处、总则部分4处、发票部分1处、运输单据部分4处、保单部分1处。

预先考虑事项部分更新内容

预先考虑事项部分增加第viii段,在单据上加入信用证号码的要求通常是由开证行提出,以便其在一份或多份单据与交单分离时对单据进行核对。只要开证行收到所有规定的单据,单据上没有显示信用证号码或打错信用证号码并不构成拒付理由。该立场的例外情况是,进口国要求在一份或多份单据上显示信用证号码。在此情况下,信用证必须清楚地表明这就是在该份或某些单据上显示信用证号码的原因。此处修订是基于国际商会意见TA876rev,并明确指出单据上没有显示信用证号码或打错信用证号码并不构成拒付理由。实务中,经常出现信用证47A栏位规定全套单据均需显示信用证号码,而某个单据未显示或者错误引用信用证号进而引发开证行拒付的情形。在单据中显示信用证号码主要为了便于开证行在收到多份单据时清点整理单据,当开证行已经收到全套单据时,便可以进行后续审单流程,错误的信用证号码也不影响单据的用途。此项修订使得单据上的信用证号码问题不再成为拒付的理由,促进了贸易的顺畅进行,同时也体现了国际商会不应用僵化的审核标准进行审单的原则。虽然国际惯例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受益人仍应严谨制单,避免拼写错误的情况出现。

预先考虑事项部分增加第ix段,开证行不应在信用证中包含诸如要求另外提交一套副本单据供开证行使用或规定所有单据不得装订等行政管理条件。如果信用证仍然含有此类要求,但该类要求未被遵守,这将不构成拒付理由。此处修订是基于国际商会意见TA915rev。实操中,信用证要求交单行提供一套单据副本供开证行留存的条款不在少数,这其中的很多条款还附加了如不提供副本单据则扣除一定金额的条件,给交单行及受益人带来了不便,也增加了出口方的处理成本。开证行不应为了简化自身内部管理流程而在信用证中加入类似条款,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此类条款,但该类要求未被遵守,这将不构成拒付理由。开证行在判断单据相符时也应基于单据内容本身,不得因管理性条款而拒付。

总则部分更新内容

总则第A1段(缩略语)中增加“实业公司(Industries)”。此处修订是基于国际商会意见TA837rev。为了避免实务中出现因单数及复数的变化而引发开证行拒付的情况,本次修订明确了缩略语可以替代词汇的单数或复数形式,充分体现了内容大于形式的审核原则。实务操作中,进口方不应刻板地理解条款规则,国际惯例中的范例是为了举例说明,而非仅限于举例的内容。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贸易双方在信用证条款及单据中使用全称更为稳妥。

总则增加第A17(b)段,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络细节(如有)无需显示在发票上特定的方框、栏位或空白处。这些细节无需通过在标有“申请人”的栏位或前缀中表明。此处修订是基于国际商会意见TA818rev。《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仅要求商业发票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并未要求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显示在发票上的特定位置,也未要求注明申请人的身份。本次修订对此项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发票无需显示“开给申请人(TO APPLICANT)”等类似标识,仅需显示申请人名称即可,开证行也不得因为申请人的信息显示的位置不妥而拒付。

总则新增第A31(b)段,即使信用证要求全套单据均需手签,副本单据也无需签署;同时,总则第A31(b)段删除了“无需签署(SIGNED NOR)”,将原第A31(b)段日期相关内容顺延至第A31(c)段(副本单据无需注明日期)。此处修订是基于国际商会意见TA842rev3。当信用证要求全套单据需要手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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