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打造适配的跨境金融服务新体系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加快推进离岸贸易发展,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同时明确建立健全跨境金融服务体系,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贸易与金融的关系可见一斑。笔者拟从厘清相关概念、内涵出发,重点阐述当前实体经济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模式和特征,分析研判风险,以期探讨构建有利于风险管理、有助于赋能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跨境金融服务新体系的相关制度安排。
何谓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决定》在提出“加快推进离岸贸易发展”的同时,又提出“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的概念。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于2024年2月发布的《全球贸易更新》报告显示,地缘政治和国家产业政策继续重构全球贸易格局;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干预下,2022—2023年间,围绕电池价值链、电动汽车、太阳能电池、半导体以及钢铝等行业均出现了贸易重新分配现象,相关供应链被拉长已是趋势。在此背景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显然具有新的内涵。
传统上,离岸贸易的标的大多为大宗商品。大宗商品(Bulk Stock)一般分为四个类别,即能源商品、基础原材料、大宗农产品及贵金属等。主要包括:黄金、原油等金融属性强、避险保值功能强的商品;以有色金属为代表的工业原料品,如铜、铝、镍、锌、铅、锡等;初级农产品,如大豆、玉米、小麦、橡胶、糖、棉花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许多大宗商品的重要消费国和最大进口国,在大宗商品国际贸易领域成为最大买家。相应地,我国许多贸易商尤其是在华外资贸易商均参与了大宗商品的离岸贸易。在国际上,这些大宗商品贸易商同时也是商品期货市场的积极参与者,同步活跃在现货和期货市场上。传统离岸贸易的主要形式为转口贸易(以保税仓单为主)或转手买卖(以海运提单/舱单为主),并一定程度上与一般贸易形成衔接。贸易商的主要目标为获取贸易品在不同市场上和不同时期的商品价差,间或利用资金或信用的长短期错配及货币错配赚取金融价差。随着我国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全球大宗商品贸易商也开始涉足我国的商品期货交易,与离岸贸易、跨境贸易之间形成期现联动交易套保的格局。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有别于传统离岸贸易,主要体现在贸易内容、贸易业态和贸易目的上的不同。就我国来说,从进入发展新阶段、构建贸易新发展格局的角度来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内容主要为组合全球优势资源形成的产品、信息通信技术(ICT)类产品、数字产品等融合在终端消费品中的贸易中间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贸易业态主要为离岸加工贸易或“投资—建设—运营”格局形成的产业内跨境/国际贸易模式。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贸易目的包括获取商品价差,但更多的是实现价值链跃升,如全球通信基站建设、新型能源生产及储能设备、海外工业园区集成式经营等。
我国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产生的背景及特征
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实体经济领域已从最初的商品出口为特征的贸易如一般贸易出口、“三来一补”贸易、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等逐步向资本出口(直接投资)为特征的集团内贸易和产业内贸易转变。这既是我国实体经济涉外经营能力的提升,也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国家整体贸易格局升级换代的体现。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一节中提出的,“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和合作,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
依托多年开放积累的优势,我国近年来发展出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具有六方面的特征。
一是集团内国际贸易活跃。集团内国际贸易是指由我国企业在全球各地以独资或合资等直接投资形成的企业实体之间因统一产业链、供应链等价值链要素而产生的商品和服务贸易。
二是贸易内容大多为纵向贸易品而非横向贸易品,也即上下游之间的产业中间品及相关服务为主,而非简单的同一商品的价差贸易,如大宗商品转手买卖;这类贸易品虽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如芯片,但也有较强的特定性,如智能汽车配套相关产品等,尚没有形成标准化的商品期货交易市场。
三是贸易增加值既体现在当地的生产环节也体现在集团的服务环节,且集团层面大多为一个成本中心,通过成本分摊的方式提供可持续的服务,实践中,大多通过统一的结算平台或财资管理平台来实现。
四是在“投资—建设—运营”模式下,以当地生产、当地营销、当地服务的纯离岸业态为主,如海外工业园区内的贸易,其建设周期长、资金规模大。与我国境内的关系主要体现为集团层面的管理、技术控制和配套服务等方面。
五是贸易国别上既涉及成熟市场经济体,也涉及大量新兴市场、发展中国家乃至欠发达经济体,多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有关。
六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对金融服务的主要诉求体现在满足“离岸”和“国际”两个层面,其所需的金融服务更趋多元化和综合化。以“投资—建设—运营”模式为例,其发展既有内部统一财资管理的诉求,也有外部金融服务需求。概括来看,既需要传统的账户、存贷汇兑为特征的结算和融资、保证等服务,更需要各类全球性统一管理的金融服务功能,如风险敞口集中统一管理、资金流动性统一调配、全球授信增信集中调度以及支付结算统一办理等诉求。这类企业在集团集中司库管理的前提下,对外采购金融服务的标准要求更高,且更具买方议价优势,通常采用招标模式对外采购金融服务,在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谈判中更具主导性。
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和机遇
从当前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业态来看,除了贸易核心主体在我国境内之外,贸易信息流、贸易相关的生产与物流、贸易后服务等增值环节均发生在境外。如果我国的金融服务没有跟进,那么贸易相关的资金流也将与我国无关(除了最后的归母利润汇回母公司外)。目前已有不少境内企业集团在新加坡等境外市场搭建海外业务平台,主营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借助的就是当地的税收激励和金融服务环境,如新加坡的全球运营商计划(GTP)等。笔者思考,为什么这部分金融服务不能由我国金融机构来提供?笔者认为,这与我国监管部门现行的风险防控理念和我国金融体系的跨境服务能力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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