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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离岸贸易发展看境内离岸金融需求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6期

2020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指出,支持浦东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跨境贸易结算和海外融资服务。202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支持浦东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发展人民币离岸交易。2024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提出上海自贸试验区在离岸金融等领域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稳慎扎实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这些政策指引为发展离岸金融体系指明了方向,也凸显了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有必要分析我国境内离岸金融需求,梳理中资离岸银行业务特点,探讨发展境内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

 

离岸金融的离岸贸易结算需求已有相当规模

截至目前,离岸金融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2000年发布的《离岸金融中心报告》中,将离岸金融定义为金融机构为非居民提供的金融服务[1]。很显然,这个定义比较模糊。如果站在国家视角来看,IMF的定义应该理解为在一国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给非居民的金融服务。然而,对于一个经济大国,其跨国公司在境外参与的和以其货币作为境外交易货币的金融活动,也应该被纳入该国的离岸金融范畴,因为母国拥有一定的企业和货币管理权。例如美国拥有境内离岸金融市场,但很难说全球美元市场不属于美国离岸金融体系。因此可以看出,对于大国而言,IMF的定义并不完整。笔者认为,大国离岸金融应该分为境内和境外,在此主要分析我国境内的离岸金融。

需求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境内离岸金融需求首先来自离岸贸易的结算需求。全球化发展趋势下,跨国企业往往选择某个地区作为其贸易、信息和资金的调配中心,进行产业链上下游的纵向贸易和产品间的横向贸易[2]。这些贸易结算发生在某地,但货物运输不入此地的国境或者“入境不入关”,由此形成“两头在外”的离岸贸易。概括而言,离岸贸易是境(关)外贸易和境内离岸结算的组合。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伴随着经济总量屡创新高,“引进来”外资企业和“走出去”中资企业数量和规模与日俱增,贸易模式开始从以加工贸易为主逐步过渡到以一般贸易为主,在我国境内设置亚洲乃至全球运营中心进行离岸贸易的跨国企业越来越多,对境内离岸结算需求不断上升。我国积极出台政策支持离岸贸易发展,《意见》《方案》和《决定》以及各自贸试验区方案中多处提及要加快推进离岸贸易发展。

根据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上海国际经济研究院和上海金融业联合会联合发布的《中国离岸金融指数报告2023》(以下简称《报告》)数据,2014年至2022年间,中资离岸银行离岸账户(OSA)项下的年度国际结算规模为6300亿美元至800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5万亿元至5.76万亿元(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7.2折算)。这说明境内离岸结算已有相当大的规模。

但这并不是我国离岸贸易的全貌,另有相当大规模的离岸贸易通过自由贸易账户(FT)和境外机构境内账户(NRA)完成,相关数据未公布。此外,还有一部分实际发生在境内、结算置于境外的离岸贸易,这部分离岸贸易未体现在我国的统计口径中,形成了需求外移。其之所以选择境外离岸而不在境内结算,一个原因是境内离岸金融供给体系尚不完善,难以满足企业的多样化需求,另一个原因是中资离岸银行的经营币种中未包含人民币,使得人民币离岸金融需求未能得到完全满足。

事实上,大部分“走出去”中资企业和部分“引进来”外资企业都对境内人民币离岸交易有较高需求。“走出去”中资企业母公司报表以人民币计价,出于汇兑损益、使用便利性和安全性的考虑,对境内人民币离岸结算有天然的交易需求,特别是近年来国有企业对外承接工程数量与金额持续增长,新兴跨境电商小额高频交易需求快速上升。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2022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截至2022年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2.75万亿美元。大量“走出去”中资企业对境内人民币支付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和业务咨询等离岸金融服务的需求需要得到满足。

一部分重点布局我国的“引进来”外资企业在我国扎根多年,其主要业务在我国境内,业务辐射范围集中在亚洲,企业所有者和企业高管以华人为主。根据万得(Wind)数据,1983年至2023年间,我国累计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2.84万亿美元。不少外资跨国企业已经将我国作为其全球贸易的运营中心。对这些企业而言,人民币是其主要交易币种,因而对于境内调配资金和协调贸易有较大需求。

 

离岸金融的预防和投融资需求快速上升

除了服务离岸贸易的结算需求外,境内离岸金融需求还来自跨国企业的预防需求和投资需求。离岸金融的预防需求主要体现在“走出去”中资企业对国际业务的资金安全、套期保值和风险对冲的保险需求上。根据商务部、国家外汇局统计,2024年上半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全球152个国家和地区的5532家境外企业进行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投资方向上呈现出从欧美等发达地区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过渡的趋势。与此同时,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不断恶化,投资欧美等国的不确定性在快速上升。拉丁美洲、中东、非洲等地区的国家往往政治不稳定、汇率波动较大、市场存在较为严重的管制,国别风险高。例如,新冠疫情后,非洲国家保护主义思潮兴起,中资企业对非洲投资出现合同纠纷、利润无法汇回等问题;再如,印度采取行政手段打压中资企业。

如果境内可以提供对冲离岸风险的金融产品,特别是人民币项下的离岸金融产品,就可以很好地支持这部分预防需求。2016年,原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出台离岸保险税收及支持政策,鼓励离岸保险制度在自贸试验区落地实施。随后,上海、江苏、安徽等地的自贸试验区也出台了离岸保险相关支持政策。

境内离岸金融的投融资需求主要体现在人民币离岸投资上。当前全球离岸人民币已经累积到一定规模,中国香港、新加坡、伦敦等国际金融中心的离岸人民币存款合计超过1.5万亿元,为人民币离岸市场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随着近年来国际形势的变化,尤其是美国金融制裁武器化趋势下,非居民使用和持有人民币的意愿越来越强。根据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数据,截至2024年6月末,人民币国际支付全球市场份额达到4.61%,较2023年初的1.91%翻倍有余。

然而,境外市场上可供投资的人民币离岸金融产品非常有限,导致境外累积的人民币流动性难以匹配投资标的。这一方面会降低人民币使用的黏性,另一方面会反过来制约非居民在最开始接受人民币的意愿。但即便如此,非居民投资人民币金融资产的热情依然较高,通过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下的各类“通”投资于境内人民币金融产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数据,截至2024年6月末,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境内人民币金融资产总额达到9.87万亿元。可想而知,如果境内发展人民离岸市场可供非居民直接投资,这部分投资需求将得到极大释放。

 

离岸金融体系中的中资离岸银行业务发展

离岸金融发展以离岸银行为主体,以非居民账户为主要载体。离岸银行是离岸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早期的欧洲美元市场以经营非本国货币服务非居民为特征,这是一种“双离岸”模式,即使用货币“离岸”于货币发行国和交易主体“离岸”于其母国。1981年美国创设国际银行便利(IBFs),开启了大国境内本币离岸金融市场模式[3]。IBFs和随后创设的日本离岸市场(JOM)的管理对象为境内经营本币的离岸银行。此时离岸金融从“双离岸”模式转变为了“单离岸”模式,即以服务非居民为主要特征。

我国离岸银行创设于上世纪末。1989年,招商银行首先获批开展离岸银行业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确立境内离岸银行业务及其管理模式。1998年,国家外汇局发布《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一步细化了离岸银行的流动性、头寸抵补等管理规则。1999年,离岸银行发展自身出现一些问题,叠加亚洲金融危机冲击,国内暂停了离岸银行业务。

2002年,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宏观经济回暖,离岸银行恢复发展,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重新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并发展至今。2013年,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设立,原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此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多地自贸试验区出台发展离岸银行相关政策。

中资离岸银行的经营模式属于“双离岸”模式,即交易货币为外币、服务对象主要为非居民。《办法》定义的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经营币种仅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为8种货币,即美元、日元、港元、欧元、英镑、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离岸银行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外汇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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