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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托收的典型欺诈形式与风险防控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6期

出口托收是一种简单、成熟的结算方式,但与之相关的贸易欺诈屡见不鲜,被骗的结局令人痛心。为此笔者查阅历年国际商会意见和我国法院审理的托收纠纷案件,并结合自身从业经验,总结了出口托收的典型欺诈类型,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以期助力出口企业降低出口托收的欺诈风险,提升交易安全。

 

出口托收的典型欺诈形式

托收放单的基本流程是,进口商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银行(以下简称代收行)的收件信息,出口商通过其银行(以下简称托收行)向代收行寄送托收单据并给出单据处理指示;代收行收到单据后联系进口商,待进口商满足规定的放单条件(如付款交单)后,代收行将单据交予进口商。在托收骗局中,骗子主要通过快递、代收行和提货(不借助快递和代收行实施的提货行为)三种形式行骗。

快递形式行骗

冒领快递。由骗子提供的代收行收件信息中包含骗子的电话和(或)联系人。当托收单据寄送到目的地时,骗子借助收件人信息中的电话和(或)联系人,冒充银行签收快递,获取物权单据提货。

截取快递。托收行向代收行寄单后,骗子从出口商处获悉寄单的快递信息。待单据寄送到目的地时,骗子借助其掌握的快递信息,(可能通过与指定片区的快递员勾结,或者根据当地的快递派送习惯)精准截获快递,窃取或用彩色复印件替换正本提单等单据提货。例如,在(2014)潍商终字第652号案中,2012年5月16日托收单据(含全套正本提单)寄往代收行,5月23日单据送达代收行时快递破损,代收行收到的单据均为复印件。事后查明,提单收货人已于5月22日凭正本提单在目的港办理了提货单。一些犯罪团伙利用当地快递设施,通过拦截寄往指定银行途中的贸易单据进行诈骗活动。

无法派送的收件地址。进口商提供的代收行收件地址为快递无法派送的地址,且往往同时含有骗子的联系电话。待快递到达目的地后,因无法送达,快递员往往通过电话联系收件人,骗子趁机指示快递员将快递送达骗子指定的地址;或者骗子根据掌握的快递信息,中途截取快递。例如,在(2015)鲁商终字第151号案中,骗子提供的代收行地址为无效地址,当托收单据达到进口国后,快递无法派送,骗子电话指示变更了派送地址。事后查明,代收行在原地址所在地并无分行,新地址为一家商店且已关闭,快递公司记录显示的、指示变更寄单地址的人员和电话确系代收行的员工和电话,但代收行否认做出过变更派送地址的指示。又如,在(2021)鲁15民终406号案中,进口商提供的代收行收件地址实为一个仓库。在国际商会意见R614中,在货物被提后出口商才得知,代收行在收件地址处并无分行。

地址以假乱真。骗子提供的代收行收件信息为离代收行较近的可签收单据的地址〔此时代收行名称多为简称、看似银行名称的名称,或在银行名称后跟有转交(C/O)之类的字样〕。待托收单据送达目的地后,骗子直接签收单据。

冒充他人,借助快递行骗。一些骗子冒充正常进口商的员工或者代收行的客户与出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借助上述取件人、电话和无效代收行地址,或借助已掌握的快递信息截取快递等手段,窃取或替换物权单据提货,或者利用非物权类货运单据无需凭单提货的特点直接在目的港提货。为实施欺诈,一些骗子甚至会在前期按期支付货款逐步获取信任。例如,在(2022)苏09民终2517号案中,代收行在收到托收单据后称,付款人非其客户,其收到的提单均为彩色复印件,进口商则不承认有该笔进口业务,并称该骗子多次以其名义进行欺诈,其已报案,骗子在提货后失联。在(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62号案中,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告知托收行,其未收到正本提单,且付款人并非其客户,而货物已被提走。在(2017)浙06民终1296号案中,代收行同样称付款人非其客户并退单,但正本提单被替换成了复印件。

代收行形式行骗

利用银行擅自放单。进口商提供的代收行可能是信誉很差的或不熟悉国际业务的小银行或非银行机构,也可能是知名银行的不处理国际业务的网点或办事处。这些代收行在收到单据后,可能直接放单给进口商。由于这些代收行不注重自身声誉,后续维权成本极高。例如,国际商会意见R706中,代收行在收到单据7个月后声称,其仅收到副本单据(据悉进口商已取得正本单据),其为储蓄银行不处理国际业务并主张免责。在国际商会意见TA.866rev和R603中,对于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的托收,代收行在进口商未付款的情况下直接向进口商放单。在国际商会意见R864中,代收行在收到单据后4个月内不答复托收行的持续催收,期间却擅自放单协助进口商提货,其后先是主张退单,后又称收到止付令不能付款。在国际商会意见R862中,托收行向代收行寄送了3份正本提单,但代收行却在其收到单据2个月后声称其仅收到2份正本提单,期间进口商已凭一份正本提单提货。在国际商会意见R707中,代收行退单时只退回了单据的影印件。尽管国际商会一贯主张,代收行须对其擅自放单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托收统一规则》并没有强加给银行任何付款责任,赔偿应在《托收统一规则》之外解决。面对信誉极差的代收行,出口商若谋求从代收行处获得赔偿,往往需诉诸法律,成本不菲。

利用银行的流程漏洞。一些代收行处理代收业务的流程存在严重漏洞,监管缺失。这些银行可能会在未满足放单条件的情况下,先将单据交给进口商查验,甚至将单据直接交予进口商。进口商借机用彩色复印件替换提单等关键正本单据,之后借故要求代收行退单。

银行员工甚至可能与骗子串通行骗。例如,配合用彩色复印件替换正本提单等关键单据后,进口商借故要求退单。又如,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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