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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生成单据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6期

在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允许将电子记录转换成纸质文件是最大限度采用电子文件的重要机制,这允许贸易参与者与愿意使用电子文件的贸易链成员共同使用电子文件,并在传递给其他未使用电子文件的参与者时转换为纸张。虽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均未涉及电子文件转换成纸质文件后的电子生成单据的相关定义及规定,但在电子交单平台发展和电子文件传输的过程中,由电子数据传输平台或系统产生的电子生成单据存在着实践应用场景,并在信用证交单、换单环节中多有涉及。由于其特殊的生成机制,电子生成单据与传统的纸质单据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差异。笔者将从电子生成单据的正副本认定、签署、背书转让等方面展开探讨。

 

电子生成单据的正副本认定

电子生成单据与电子单据不同。电子单据可通过系统实现在线物权登记、转让、流转,而电子生成单据是从系统中生成、下载、打印后的纸质形式。从电子平台或系统中打印出的单据如何确定是正本还是副本,银行单证人员可以从国际商会TA.843rev案例中得到启发。在TA.843rev案例中,开证行以提交副本单据而非正本为由拒付,所涉及的单据为电子平台打印出的黑白文件。国际商会在分析意见中指出,单据是以纸质形式而非电子记录形式提交,应根据UCP600第17条判断单据是否为正本。UCP600第17条b款表明,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案例中的文件载有签名且并未表明其非正本。因为受制于技术问题,银行单证人员有时很难区分正本和副本。当提交的单据无法满足UCP600第17条b款和c款时,则被认定是副本。单据的颜色则不是决定相符交单与否的标准。

由TA.843rev案例可以看出,电子生成单据因其纸质形式,依据UCP600第17条认定正本或副本,且系统或平台生成的单据是彩色或黑白并不是影响判断单据正副本的因素。

 

电子生成单据的签署

UCP600第3条规定,单据签字可用手签、摹样签字、穿孔签字、印戳、符号或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的证实方法为之。ISBP821也对各类单据的签署有明确描述,但上述惯例均未明确提及电子生成单据的签署要求。如果信用证要求电子生成单据经签署,那么应如何签署方能满足要求呢?

在TA.865rev2案例中,信用证在46A单据条款中要求提交由出口国海关签发并认证的正本和/或副本出口报关单,并证明信用证标的货物出口到L国,显示数量和规格详情,任何语言出具均可但必须由受益人证实。保兑行审单后以“出口报关单未按要求经海关认证”为由拒付。信用证下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副本是一份电子生成文件,单据未经海关签署,但由受益人证实。单据上标示的海关识别号(MRN)条形码,是出口国海关官方自动分配的唯一号码,可用于进行信息验证。

国际商会指出,虽然提交的出口报关单副本上没有常规的签字栏位,但受益人已签署了“经核实确认此出口报关单真实无误”的声明。既然提交的是副本单据,就应该按照ISBP821中对于单据副本的要求“单据副本无需签署”审核。另外,即便认为出口报关单的副本需要像正本单据一样签署,单据的签署方式仍应包括电子认证。在TA668rev案例中,国际商会也阐明过,没有签字栏的快递收据可以凭其条形码作为一种电子证实方式。TA865rev2案例中单据上显示的MRN码是海关自动分配给该报关货物的唯一号码,MRN条形码所包含的内部信息可以作为一种电子证实形式。

由此可知,电子生成单据如为副本,则无需签署,这符合ISBP821对于单据副本无需签署的规定。电子生成单据如为正本,则其签署方式可不限于传统的签字栏位,电子证实形式亦为可行的签署方式。作为正本的电子生成单据,其签署形式只要是UCP600第3条中所提及的多种证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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