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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密押关系下银行索赔的思考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17期

在反担保银行与转开行没有密押关系的情况下,转开行经通知行转发索赔电文可能存在延迟传递和非完整传递等问题。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建议担保行审慎核查保函文本条款,根据交易对手方的实际情况调整索赔方式或加入第三方担保行,最大程度地保证担保行的合法权益,推动整体担保流程的顺畅进行。

 

案例背景

2021年11月,担保行开立一笔直开预付款保函,保函遵循《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到期日为2024年6月26日。受益人位于非洲南部L国,因受益人银行与担保行之间无密押关系,该笔预付款保函通过第一通知行A银行转通知给第二通知行受益人银行,最终通知给受益人。2023年10月,由A银行向担保行发送MT799报文,内容援引受益人银行发送的报文,“根据受益人的请求,希望担保行对原保函文本做出修改,将受益人银行作为转开行加入原保函当中,现有担保行变为反担保行,将保函由直开保函变为一道转开保函,保函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案例分析

问题一:反担保行应如何完成保函修改,将直开保函变为转开保函?

经过与申请人沟通,在充分了解贸易背景后,担保行决定同意按照受益人银行的请求修改原保函文本。根据URDG758第10条f款规定,担保人利用通知方或第二通知方对保函进行通知,以及通知方利用第二通知方对保函进行通知的,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应经由同一人对该保函的任何修改进行通知。

在此背景下,担保行对原保函进行修改需遵循原通知路径。故担保行发送MT767报文给第一通知行A银行。修改内容增添反担保保函文本,受益人为受益人银行,并在反担保保函文本开头注明“请将下述保函内容无责任地通知给受益人银行”。反担保保函文本中规定索赔方式为“我们收到加押报文传送的索赔申请,需援引反担保保函编号和开立日,同时表明你方已经收到主保函项下的相符索赔”,保函遵循URDG758,保函到期日为2024年7月25日,主保函照抄原保函内容保持不变。

问题二:在反担保模式下,转开行应如何递交索赔文件,实现相符交单?

结合反担保保函内容,具体索赔方式为,担保行发送“加押报文(AUTHENTICATED SWIFT MESSAGE)”给反担保行,援引反担保保函编号和开立日期,并表明其收到了受益人递交的相符索赔文件。

基于担保行与反担保行之间无密押关系,若担保行直接发送报文给反担保行,只能选用MT999报文格式,即未经证实的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电文,与保函规定的加押报文的方式不符,故不应被认为是反担保保函项下的相符索赔。该结论可参考URDG458第20条SUB-ARTICLE 2(D)款的规定“‘书面形式’和‘书面’应当包括通过经证实的电讯方式传递的,或者与之有同等作用的、以加押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传递的讯息”,因此索赔应采用加押证实的电文发送,MT999并不属于加押电文。国际商会案例TA.587结论也表明采用非加押报文不被认定为索赔书和有效提交。若选用MT999报文格式发送报文,收报行无法验证发报行的身份信息,也无法确保报文传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采用MT999报文发送索赔申请将不被视作有效的方式。

若转开行选择在反担保项下递交索赔,建议转开行遵循原保函通知的逆向路径,发送MT799报文给第一通知行,请求其完整援引索赔电文内容并注明反担保保函编号及开立日期,由第一通知行发送MT799报文给反担保银行。需要注意的是,应务必保证第一通知行发送的MT799报文在反担保保函到期日前发送至反担保银行。转开行需自行承担由于第一通知行未完整援引索赔内容和索赔电文过效期产生的不符点及相关风险。建议转开行在收到受益人相关索赔文件并确认为相符索赔后,尽早发送MT799报文至第一通知行,并留给第一通知行充足的报文处理和转发时间。

问题三:如果转开行与反担保行无密押关系,保函文本应如何合理设立保函索赔方式?

通常来说,反担保保函涉及的双方大多为银行或金融机构,惯常的索赔方式为要求转开行发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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