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验收证明相关条款的风险防范
验收证明(ACCEPTANCE CERTIFICATE)又被称为验收证书、验收报告或最终验收报告,常见于进口各类机械设备的贸易结算中,是用以证明设备调试成功后可以满足正常使用的单据。一份完整的验收证明,能够较好地反映验收工作的全部流程并可得出通过各方验收的结论,为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提供完整的依据。
一般而言,当申请人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时,通常信用证条款会要求提交由申请人出具或者签署的验收证明,以此督促受益人尽快履行设备安装、调试等相关义务。当贸易双方的实力较为均衡时,通常信用证条款会允许尾款可于设备装运后的一段时间(例如提单日90天后),依据发票等单据进行支付而无需受益人提交验收证明,以此防止申请人在设备验收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将验收证明提供给受益人。在此情况下,受益人无论选择是否提交验收证明,都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项下获得付款,这对于交易双方也是相对公平的。为此,笔者从实务案例出发,分析验收证明相关条款的潜在风险,探究相应的防范措施。
与验收证明有关的条款风险分析
风险点一:未明确规定验收证明的关键要素信息
2022年8月,开证行开出信用证,进口一套生产纸张的设备,单据分为PART A和PART B两部分提交,其中PART A部分的货款已于2022年内结清。信用证46A规定尾款相关的PART B的部分单据要求提交发票、质量保函以及一份由申请人和受益人联合出具的验收证明(ACCEPTANCE CERTIFICATE IN 1 ORIGINAL ISSUED JOINTLY BY APPLICANT AND BENEFICIARY)。
2023年7月,开证行收到了交单行寄来的PART B部分的单据,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次日,申请人联系开证行声称验收证明从单据名称到内容都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申请人表示该设备刚开机且尚在使用期,受益人交单时提交的由双方联合签署的证明只是开机证明而非申请人实际需要的验收证明,代表申请人签署证明的也不是最终负责验收的人员,因此希望开证行先以此为由拒付,等试用期结束后再付款。
开证行再度查看单据后发现,验收证明的英语名称为“验收证明”,证明内容显示“实际完成验收(ACCEPTANCE OF ACTUAL COMPLETION)”,单据中也有显示申请人、受益人的公司名称和有权签字人的手签,均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然而除去英语部分以外,证明书还显示了中文名称“开机证书”和“本文件证明……产纸机已成功开机并调试,能够在稳定顶条件下连续生产3大卷纸”等中文内容。由于信用证规定所有单据须用英语出具,因此判断该单据的名称应采用英语的“验收证明”而不是中文的“开机证明”。同时,由于信用证的条款未对签署者的身份和签字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不符点均不成立。由此可见,如果信用证未对关键的信息要素作出明确规定,很可能背离申请人要求提交验收证明以保障其贸易权益的目的。
风险点二:未明确验收证明相关的交单期限
2023年9月,开证行开出一份进口机械设备的信用证,单据也分为PART A货款单据和PART B尾款两部分提交,付款类型均为即期。PART B部分的单据条款给予受益人两种交单选择,一种是提交发票和由申请人和受益人签署的验收证明,另一种是可不提交验收证明,尾款的款项将在提单日后的四个月后凭即期汇票支付。但这两种选择均未明确单据的交单期限,仅要求在信用证的效期内交单即可。
2024年1月,开证行收到了交单行寄来的单据,一次交单项下递交了PART A 、PART B两部分的单据,交单行自证PART A货款部分的单据单证相符,而关于PART B尾款的单据,交单行在面函上注明“受益人确认将不会选择第二部分付款中的第一种需要提交验收证明的选项 ”,同时指示开证行“请于提单日四个月后支付尾款 ”。
从交单行面函列示的信息分析,受益人显然不想分两次交单,因此选择一次性提交了PART A和PART B两部分的单据。PART A部分的单据理应即期付款,而PART B部分的交单又恰好选择了不需要验收证明且需要远期付款的,这使得开证行陷入了两难境地:如果按照面函上的“延期支付(DEFERRED PAYMENT)”的指示,对交单行做出在到期日远期付款的承诺,实质上就变成了远期付款(D/P USANCE)的情形,这样与信用证的类型不相匹配;而如果开证行遵照信用证的类型,在受益人未提供验收证明的情况下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