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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能力 稳步推进我国碳市场发展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20期

近年来,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为代表的涉碳经贸政策在国际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将国际碳定价问题作为切入口,促使气候变化与国际经贸领域的联系日趋紧密,加剧了全球气候治理进程的复杂性,增大了国际气候博弈的风险,也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与碳定价工作开展带来一定挑战。

 

CBAM基本情况与进展

CBAM是全球首个以碳排放、碳定价为核心的单边贸易措施。2019年,欧盟委员会在《欧洲绿色协议》中明确提出拟采取CBAM以加强对贸易部门碳排放的管控,并于2021年发布的实现2030年欧洲气候目标“Fit for 55”一揽子政策提案中启动了相应立法进程。2023年4月18日,CBAM在欧洲议会投票中获得通过,同年5月17日经欧盟理事会批准公示并正式生效,为其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欧盟分两阶段推动CBAM政策落地,即2023年10月1日起进入过渡期,自2026年1月1日进入正式实施期;前者侧重于碳排放数据收集等技术准备工作,后者则要求其贸易伙伴按要求承担相应的碳定价支付成本。CBAM机制设计与欧盟碳市场(EU ETS)具有密切联系,是配合EU ETS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欧盟在国际范围内推广其内部碳定价规则的政策倾向。

第一,应对“碳泄漏”是其核心政策诉求。欧盟强调推行CBAM旨在解决其重点排放单位在EU ETS下所承担的不断提高的减排责任过程中所面临的“碳泄漏”风险,尤其是针对EU ETS覆盖范围内贸易敏感度相对较高的行业部门,提高其市场减排约束力将可能导致其商品在国际贸易领域价格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也可能导致部分碳排放转移至其他减排约束力较弱的区域,在损害其产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难以实现预期政策目标。因此,欧盟将CBAM作为其EU ETS改革中逐步取消配额免费分配等举措的重要补充,这也成为其倾向于不将CBAM纳入经贸政策范畴的依据。

第二,EU ETS是其确定管控范围的重要参考。CBAM当前涵盖欧盟进口商品中的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与氢以及某些下游产品,与EU ETS覆盖行业范围具有密切联系。现阶段,钢铁、铝等行业进口商品仅需报告直接排放量,水泥、电力、化肥等行业进口商品则需报告直接与间接排放量。

第三,拉平碳价支付成本是其重要关切。根据欧盟现有CBAM应缴证书数量的计算公式,其关键变量在于同类产品在EU ETS与贸易伙伴国之间支付碳价成本的差异,进口产品若支付碳价成本不足,则需要购入CBAM证书以达到欧盟要求,进而使得EU ETS碳价水平具有更强的国际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进口商品所支付的碳价成本计入范围应基于以减排目标履约为目的而购入的配额等碳单位得出,额外购入的碳信用指标等并不会计入该成本范畴,这也使得CBAM与国家间碳定价实际减排约束力的联系更为直接。

特别要注意的是,对接EU ETS是其实施例外案例的主要来源。根据欧盟政策设计,因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等国碳市场与EU ETS对接,该类国家进口产品将免于征收CBAM。同时,除欧盟外,英国、澳大利亚等陆续表示了实施CBAM类涉碳经贸政策的诉求,日本、韩国等亦表示将加快有关政策研究,进而在国际层面出现了制定以“碳”为名的绿色贸易政策的趋势,加剧了国际碳定价博弈的复杂性,各方围绕CBAM类涉碳经贸政策合理性的争议日益强烈,形成了差异化的观点和立场。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等渠道下有关磋商,现阶段各方针对CBAM类涉碳经贸举措的立场差距较大,体现出不同的关注点与利益诉求。其中,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CBAM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基本原则,破坏了《巴黎协定》下“自下而上”的治理结构,对脆弱经济体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损害国际气候合作氛围。发达国家则普遍倾向于认同“碳泄漏”概念的正当性,认为CBAM类政策在协调国内碳定价政策工具实施的同时,能够促进贸易伙伴国为本国高排放的工业部门制定更为有效的碳价约束,带动贸易伙伴提升减排力度并加快建立碳定价政策工具,进一步推动国际减排进程。

 

主要趋势与特点

一是强化国际贸易领域减排贡献日益受到关注。近年来,全球气候危机越发得到各方重视,有关推动实现1.5℃升温目标的舆论逐步强化,在全球气候行动力度较实现相关目标存在差距的背景下,各方对强化包括国际贸易在内的主渠道外温室气体减排的诉求越发强烈,欧盟等在推动CBAM等单边举措的同时,WTO也在推进贸易与气候变化问题的衔接,引导各方探讨提出国际贸易对全球气候治理形成贡献的方式和目标,推动形成制度性安排。该趋势可能推动进一步提高减排力度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关注点,对于我国等主要经济体带来更大的减排压力。

二是“碳泄漏”问题的认知存在广泛争议。基于现阶段磋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于“碳泄漏”这一概念合理性的认识存在明显分歧,发展中国家强调贸易领域的气候政策亦应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设的基本原则,应体现出促进性、激励性,而非设置相应的气候贸易壁垒,采取歧视性政策,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带来障碍。发达国家则一定程度上将各国提出的不同力度的国家自主贡献(NDCs)目标所实际产生的国内经济影响作为其政策出发点,力图将减排力度与碳价水平挂钩,体现出其以国际贸易为突破口,淡化“共同担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力推发展中大国做出更大的减排努力,促进碳定价工具及其主张的碳交易及规则在国际范围内应用,强化其在气候治理领域的领导力等倾向。

三是发达国家强调以经济政策视角解决“碳泄漏”风险。目前,发达经济体对于“碳泄漏”这一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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