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生物柴油发展的相关思考
生物柴油(BIODIESEL)是通过萃取植物油脂、动物油以及废弃油脂或微生物油脂与甲醇或乙醇经酯转化而成的脂肪酸甲酯或脂肪酸乙酯,通常用作燃料的清洁能源,可作为车用柴油调和成分。生物柴油具有较好的环保性能、发动机启动性能和燃料性能,且原料来源广泛,具有可再生等特性,是国际公认的可再生清洁燃料。目前,我国生物柴油尚处于试点阶段,市场消费量较少。笔者从生物柴油的分类、用途、贸易情况、贸易模式及定价方式等探讨我国生物柴油的未来发展。
生物柴油的分类及用途
根据当前欧盟的相关规则,生物柴油被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传统生物柴油,主要包括菜籽油制成的生物柴油(RME)、豆油制成的生物柴油(SME)、棕榈油制成的生物柴油(PME)等。第二类为先进生物柴油,原料是非食物,包括PART A和PART B两种类型,PART A主要以各种农作物的非食用部分为原料,包括桔秆、藻类、棕色油脂等;PART B主要以废油脂、动物脂肪等作为原料。其中由废弃食用油(UCO)生产的废弃食用油甲酯(UCOME)的碳减排效应最为明显,因此UCO又被誉为“减碳明星”。除了作为燃料能源,生物柴油还可以用来生产各类衍生品,包括生物酯增塑剂、环保型醇酸树脂、表面活性剂等。
我国生物柴油进出口贸易情况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我国生物柴油出口量从2015年的1.76万吨增长至2023年的195万吨,进口量从2015年的2.94万吨增长至2023年的25.12万吨,进出口量均有增长,且实现贸易逆差转为贸易顺差。
我国生物柴油的主要出口目的地集中在欧盟各国,包括荷兰、西班牙、比利时等,常年占我国生物柴油出口总量的9成以上。我国生物柴油对外出口量的持续增长,与欧盟减碳要求逐步增强带来的需求发展呈正相关。根据欧盟2022年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指令2》(RED II),要求到2030年末可再生能源在最终能源消费总量中的占比从32%提升至45%,交通领域在既有基础上再减少16%的二氧化碳排放。但2023年欧盟对我国生物柴油实施反倾销调查,对中国生物柴油出口造成一定冲击。目前,我国主要从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及地区进口生物柴油。
我国生物柴油进出口贸易模式
生物柴油进出口贸易通常是与大型跨国能源集团签订长期协议,协议里拟定长期进出口价格,或者以市场价格协定单笔进出口单价和数量。除了一般贸易项下的进出口,随着离岸贸易政策发展,生物柴油形成了三种主要的新型离岸贸易模式:第一种是来料加工后转卖,首先从原材料国采购原材料入保税罐,然后从保税罐转卖给境内非居民加工成生物柴油,最后在境内非居民处回购成品销售至境外(一般为欧洲),采购对外付汇时需提供保税核注清单(进口)、入库单、进口报关单,销售收汇时需提供出口报关单;第二种是生物柴油成品保税罐转卖,又称为保税罐转口贸易,从境外企业采购生物柴油成品存放在保税罐,集中转卖给境外(一般为欧洲),采购对外付汇时需提供保税核注清单(进口)、进口报关单,销售收汇时需提供出口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出口);第三种是生物柴油成品离岸转卖,从境外非居民处买入生物柴油成品,货物不入境,转卖给境外(一般为欧洲),由于货物流全程在外,因此在进口业务付汇时只需要提供合同、发票和提单,不需要报关单。
此三种转卖模式在信用证业务实践中普遍存在贸易背景真实性核查难度大、重复融资等风险。对此,银行在业务具体叙做过程中,一是要厘清转卖链条,通过客户提交的上下游合同或发票,对贸易类型、交易对手、关联交易等进行深入了解;二是要对信用证单据进行必要的条款设置以把控风险,比如建议在信用证下提交全套正本指示提单或其他真实有效的运输单据、货权凭证等单据,掌握货物流以匹配资金流;三是规定货权单据除连续背书外不能有任何银行签注或盖章,防止重复融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