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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能否显示货值之外的额外费用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23期

商业发票记录了贸易双方交易的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诸多细节,往往是信用证项下交单的核心单据之一。实务中,发票可能因运费或保费上涨、单据缮制等各种原因显示货物价值之外的额外费用,开证行或申请人通常会对此类费用提出异议,并可能引发纠纷。笔者结合《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C10条款和实务案例,对发票能否显示货值之外的额外费用进行探讨。

 

案例背景

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为木材,索汇100%发票金额,允许分批装运,货物数量和金额均允许有10%上下浮动。信用证45A规定了木材的总数量和总价,同时规定了不同木材品类的明细数量及每个品类各自对应的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单价,价格条款为“CIF YANTIAN, CHINA INCOTERMS 2020”。

开证行审单人员审核上述信用证项下交单的发票时,发现发票中有段文字镜像罗列了信用证要求的单价、数量及价格条款。然而,审单人员在将文字描述中分项货物的货值累加后,得出的加总后的货值相比发票的总金额却少了3000美元。审单人员在进一步审核发票中的货物明细表格时,发现表格中除了有与上述文字描述内容一致的木材货值外,还多显示了一项“运费(FREIGHT COST)”条目,金额恰好为3000美元。

那么,发票能否显示货值之外的额外费用呢?案例中的发票显示了额外的运费,并由此导致货物价值与发票总金额不一致,是否构成不符点?

 

案例分析

对于发票中增加付款金额的额外费用,ISBP821 C10条款有所涉及:“与单据缮制、运费、保险费之类相关的额外费用和成本,须包含在发票上显示的与贸易术语相对应的价值之内”。该条款在明确结论的同时附带一定的判断条件,即发票可以显示货值之外的额外费用和成本,但该项费用和成本被开证行接受的前提条件是须包含在发票上显示的与贸易术语相对应的价值之内。既然如此,商业发票可能会显示哪些具体的额外费用呢?“与贸易术语相对应的价值之内”这一条件在实务中又应如何理解与应用呢?

C10条款源自ISBP681第61段,“费用与成本须包含在信用证及发票上显示的与贸易术语相对应的价值之内”,可见ISBP681起初并未对发票上额外费用或成本的范围进行具体限定。ISBP745 C9条款对ISBP681第61段措辞进行了调整,对费用成本的范围进行了列举性说明,表明额外费用主要与单据缮制、运费及保险费相关,并原文沿用至ISBP821 C10条款。因此,在不考虑贸易术语价值的前提下,仅从字面含义出发,本案例中发票显示的“运费(FREIGHT COST)”或明确表述为“保险费(INSURANCE COST)”的费用条目,应属于C10条款中所提及的“相关的额外费用和成本”。除此之外,实务中较常见的显示在发票上的如“滞期费(DEMURRAGE COST)”“发运费(DESPATCH COST)”等,此类额外费用的产生多与货物的装卸或发送有关,构成运输环节费用的一部分,对应C10条款中的“运费”。

对于“单据缮制”这一看似宽泛的费用类型,国际商会意见TA779中提及的证明费用可作为一个参考示例。在TA779中,信用证的价格条款为“运费、保险费付至(CIP)”且并未注明任何关于价格计算(数量、单价等)细节,除受益人承担不符点费以外,无其他开证行费用条款。在受益人提交的发票中,价格条款被错写为“CIF”,并且明确显示了“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证明费用(SASO CERTIFICATION CHARGES)”与“海运费(SEA FREIGHT)”,这两项费用均包含在总价格的计算中。开证行并未就发票错写价格条款提出不符点,而是以发票包含了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证明费用作为不符点提出拒付。从拒付的不符点可见,开证行认可海运费包含在发票贸易术语CIF的对应价值内,但将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证明费用视作超出CIF的贸易术语价值。交单行反驳称该不符点不成立,认为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证明费用是该项贸易的必要条件,其费用属于总价格计算的一部分且包含在发票显示的CIF价格之内。国际商会最终驳回了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认为包含证明费用与信用证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及当时的ISBP681第61段的要求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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