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非居民保函助力中企出海实务探究

来源:《中国外汇》2024年第24期

涉外保函作为支持共建“一带一路”的金融服务利器,在境外工程承包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随着中资企业“出海”步伐的加快,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走深走实,中资企业参与跨境贸易、境外工程承包和跨境资本运作的模式加快创新,进而要求商业银行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非居民保函就是传统涉外保函升级创新的代表,为中资企业“出海”的离岸授信难题提供了解决思路。

 

非居民保函案例及金融服务方案

A集团是我国境内一家能源投资类公司,在全球开展传统能源及光伏等新能源的合作开发、利用等项目。作为跨国公司,A集团在中国香港、开曼等地均注册有子公司。近期,A集团拟在境外某国与当地企业(业主方)联合开发该国油气资源。A集团出于统筹其全球财务、商务等因素考虑,指定香港B子公司与开曼C子公司作为联合卖方,共同与境外买方(业主方)签署了合作协议。香港B子公司作为集团的境外资本运作平台,主要负责油气资源的投资;开曼C子公司主要负责油气项目的勘探、开发、施工等工作。

境外项目的成功执行离不开银行保函的支持。通常而言,我国“走出去”企业参与境外投资、境外工程承包项目时,需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以境外业主为受益人的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等涉外工程保函。在本项目中,实际投资开发公司的注册地在境外,因而需要设计非居民保函服务方案。

银行与客户共同设计如下金融服务方案:香港B子公司作为保函申请人,向境内银行提供全额美元存单质押,申请开立以境外业主为受益人的美元履约保函,所担保的事项为:开曼C子公司(保函被担保人)在商务合同项下履行其在地质勘测、地理作业等方面的相关责任。若开曼C子公司未能履行其责任,境外业主(保函受益人)有权向保函开立银行索赔该履约保函中所载明的相应款项。一旦发生该索赔事件,境内银行收到索赔电文后,若该索赔构成有效索赔,则境内银行按照见索即付保函条款进行赔付。保函赔付后,境内银行可根据《开立保函授信协议》和《存单质押协议》向保函申请人(香港B子公司)追偿对应款项。

 

非居民保函的实务要点

授信逻辑

非居民保函的授信逻辑,与传统保函存在以下差异性。一是非居民保函的授信主体不在境内,属于“离岸授信”。如本案例中,与担保银行签署《开立保函授信协议》的主体为中国香港法人。商业银行如何把控境外授信主体的信用风险是有别于传统“在岸授信”的难点。一般而言,离岸授信的风险要高于在岸授信。一方面,境内银行要对境外公司开展反洗钱等各方面合规性审查,确保其法人行为符合境外法律及监管要求。另一方面,境内银行还要对其境内母公司的背景进行审查,确保非居民客户与境内法人客户存在某种关联,在必要时非居民客户能够得到境内法人客户的支持。

二是授信主体与用信主体为不同法人。本案例中,授信主体(保函申请人)为香港法人,而实际的用信主体(保函被担保人)为开曼法人,银行履约保函所担保的是开曼法人的施工行为。在我国“走出去”项目实践中,很多工程承包公司会在境外注册成立子公司,负责市场开拓、承揽合同、施工和售后维保等工作。而境外子公司通常为“轻资产”公司,无法获得当地银行的授信额度。为了开立保函,境外子公司进而寻求境内母公司的支持。境内母公司占用其自身的银行授信额度,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涉外工程保函至境外业主。这种授信模式下,担保银行所看重的是境内母公司的企业信用,以及境外子公司的工程施工资质。担保银行实际占用的是境内母公司的授信额度,从而支持其境外子公司(保函被担保人)所实施的工程项目。

三是通过在岸保证金来缓释离岸客户的信用风险。本案例中,非居民客户的信用风险在境外,其在境内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提供全额存单质押,则离岸法人的信用风险通过在岸保证金进行了风险缓释。境内银行和在岸的存单质押缓解了该笔非居民授信业务中天然存在的离岸信用风险,这是本笔保函最终能够成功开立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现行监管政策对于境外机构境内账户(NRA)中的资金进行购汇存在一定限制。而本案例中,NRA账户存放的客户保证金币别为美元,保函币别也是美元,一旦出现保函赔付,客户无需购汇便可动用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极大缓释了该笔保函业务的信用风险。

国别风险暴露

国别风险管理是涉外保函业务中不可忽视的一项工作。按照合规要求,银行要对其授信业务的国别风险暴露进行科学统计、动态管控。显而易见,非居民保函的授信主体在境外,境内担保银行存在针对非居民客户所在国的国别风险暴露,需统计、动态监控国别风险数据并定期向监管报送。在本案例中,保函开立申请人在香港,保函的被担保人在开曼,那么担保银行面临哪个国别的风险暴露呢?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国别风险及其风险转移的相关统计规则谈起。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我国商业银行需向监管部门定期报送国别风险数据,以反映本行的国别风险敞口情况;若存在监管部门认定的可以向中国境内转移国别风险的情形(比如境内法人担保、国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等),则国内银行对境外国家的最终境外债权(即国别风险限额占用)可以相应抵减。所谓“风险转移”,指的是境外债务人通过风险转移手段,将国内银行持有境外债权的国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的行为,包括由第三方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保险、信用衍生产品、合格抵质押品等。具体而言,本笔保函的保函申请人为非居民客户(香港法人),但其在境内银行开立了美元账户并提供全额存单质押。根据《开立保函授信协议》和《存单质押协议》(协议中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在境内银行收到境外受益人的索赔电报且符合赔付条件的情形下,境内担保银行有权直接扣划美元账户的款项并对外赔付。在担保银行扣划美元账户资金并对外赔付后,银行并不构成对外债权人,实际债权人为保函申请人(在境外),因此,境内银行无需向属地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对外债权信息。从上述保函索赔及质押物处置过程可以看到,由于质押物在中国境内且能顺利处置,境内担保银行在本笔保函业务中所面临的境外国别风险暴露成功转移至境内(即国别风险转移),银行最终面临的国别风险暴露为零。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保证金、国内法人保证等国别风险转移措施,境内银行在为非居民办理保函业务前,一定要关注本行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国别风险评级和限额,确保该笔非居民保函授信业务不得超出国别风险限额。

内保外贷合规性

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本笔保函的担保银行在境内,受益人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