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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贸易煤炭进口运费收支监管研究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1期

内蒙古自治区内联八省,拥有20个对外开放口岸,与蒙古国经贸往来历史悠久。近年来,受国内煤炭市场需求影响,内蒙古边贸企业对蒙古国煤炭的进口逐年增长,特别是内蒙古甘其毛都口岸作为中蒙两国最大的煤炭陆路运输口岸,我国对蒙古国煤炭进口约半数经过该口岸进行通关。笔者通过梳理甘其毛都口岸边境贸易企业与蒙古国进口煤炭支付运费模式及监管存在的难点,提出优化边境贸易煤炭进口运费的监管建议,助力共建“一带一路”和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高质量发展。

 

边境贸易煤炭进口运费模式特点

作为传统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输费用涉外收支占内蒙古服务贸易涉外收支的三成以上。内蒙古毗邻俄蒙,煤炭、矿石等大宗商品进口多采用陆路方式进行运输,其中跨境运输是商品进口的核心环节之一。对蒙煤炭进口运费收支受边境贸易煤炭进口特殊交易模式、运输方式、结算模式等因素影响较大,给银行审单、外汇监管带来了一定挑战。

一是电子竞拍模式下企业需单独支付部分运费。煤炭由蒙古国进口至我国境内需经历两段运输过程:过程一由蒙古国煤炭坑口运至蒙古国境内查干哈达监管厂(以下简称长盘运输)或蒙古国嘎顺苏海图口岸;过程二由蒙古国境内查干哈达监管厂或蒙古国嘎顺苏海图口岸跨境运输至我国境内甘其毛都口岸(以下简称短盘运输)。按照往年交易惯例,我国境内煤炭进口企业需分别签订煤炭进口合同、长盘运输合同及短盘运输合同,再分别支付进口货款和运费。2023年以后,蒙古国为保证良性竞争,煤炭交易由线下签订合同模式改为线上竞价模式,同时为了保障蒙方运输企业利益,煤炭价款中包括了长盘运输运费,短盘运费则需境内煤炭进口企业单独支付,导致甘其毛都口岸服务贸易项下对蒙运费支出下降近八成。

二是企业采用“货款+运费”模式报关导致运费重复统计。根据海关相关规定,边贸口岸煤炭进口均以从价计征模式缴纳关税,其中完税价格(CIF价格)= 货款(FOB价格)+运费+保险费,即煤炭自蒙古国至中国境内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要按规定缴税。同时,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对边贸口岸煤炭进口实施集中申报制度,以CIF报关结合集中申报。在此项规定下,货物贸易进口项下申报货款和全程运费后,短盘运费仍单独以服务贸易运费项目进行支付,这造成内蒙古对蒙煤炭进口货物流与资金流存在一定差额。

三是运输代理模式下运费跨境结算“两头在外”。部分交易中,由蒙方企业承担短盘运费,蒙方企业倾向于通过中国运输代理企业寻找蒙古国的运输公司。代理运输企业类似中间商,协助运输公司处理境内外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揽运输任务等。资金流上,蒙方先将运费支付至中国代理运输企业,代理运输企业扣除运输利润和相关费用后,再向蒙古国运输公司支付境外运输相关费用,代理运输企业不参与煤炭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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