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杂志阅读
快速下单入口 快速下单入口

信用证下特殊“分批装运”的启示

来源:《中国外汇》2025年第5期

信用证下的分批装运由于有分批装运时间表、是否允许每批内分装、分装与交单的匹配关系等多种条件,在实务中往往更为复杂。笔者通过一笔信用证下特殊“分批装运”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建议开证行充分了解基础交易的真实发运要求,从国际惯例角度出发适当设置信用证装运条款,必要时向申请人解释惯例应用的区别,确保信用证能够清晰反映申请人的真实意图,避免条款歧义导致发运纠纷。

 

案例背景

进口商S公司与境外供应商W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机械设备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货物需有条件的分批发运,按批次装船交货。申请人S公司为此开立了一份以W公司为受益人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规定如下。43P:有条件的分批装运。47A附加条款中描述,货物分4批装运:第一批货物为1套成型填充密封吹膜机(FFS),最迟装运日期为2024年2月15日;第二批货物为1套FFS,最迟装运日期为2024年4月18日;第三批货物为2套FFS,最迟装运日期为2024年6月18日;第四批货物为1套FFS和1套拉伸罩吹膜机(SHB),最迟装运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此外,信用证下要求提交全套正本海运提单。

信用证开出后的前三次来单均显示依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要求在期限内完成了三次装运,且对应每批所要求的全部货物。因来单并无不符点,开证行履行付款责任,申请人在收到单据后也无异议。

2024年7月9日开证行收到证下第四次来单(4号),审核发现单据对应货物仅为信用证第四批装运规定中的一套FFS,虽然提单显示装运发生在第四批装船期限内,但申请人要求开证行以货物短装为由拒付此笔来单。

正当开证行准备办理对外拒付之际,2024年7月11日收到了证下第五次来单(5号),单据对应货物为信用证第四批装运规定中的1套SHB。开证行对比审核4号和5号来单中的提单,发现运输路线完全一致,实际上运输公司针对同批发运的两个设备分别出具了提单,并由受益人分别制作对应的商业单据由交单行分开进行交单。

虽然实际装运情况是未发生分批,但申请人认为两套提单分属两套单据,且前后分次提交,构成了对信用证关于第四批装船要求内的分批装运,欲以此为由拒付两次来单。开证行则认为根据当前的装运及收单情况,两套单据的提交并未构成货物的分批装运,在基础交易层面亦未对申请人的收货造成影响,因此开证行坚持两次交单相符,并劝说申请人接受单据,对外履行付款责任。

 

案例分析

如何理解信用证的装运安排,是否允许每批装运内再发生分批

正如本案例中信用证附加条款所述,货物需分四批装运,每批规定了最迟装运期及发运的货物种类和数量。显然,这不符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或《关于审核UCP600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惯例中定义的时间表装运要求。那么,该安排是否符合ISBP第C16条b款的情形呢?

ISBP第C16条b款规定:当信用证仅以一些最迟日期规定了支款或装运的时间表,而不是(第C16条a款i项所涉及的)规定期间时,i.这不属于UCP600所规定的分期时间表,UCP600第32条不适用,尽管如此,该交单仍需符合信用证中有关支款或装运时间表和UCP600第31条的任何要求;ii.且当信用证允许部分支款或部分装运时,在每期最迟支款或装运日期当日,或最迟支款或装运日期之前,允许任意次数的支款或装运。

从该证针对每批货物规定最迟装期的措辞看,貌似符合ISBP第C16条b款中“仅以一些最迟日期规定了装运的时间表”,但就判断每批货物是否允许再分批装运而言,需要考虑信用证的另一个前提条件——货物分四批装运。这就意味着该证下的全部货物必须分四批装运,且每批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均需符合信用证要求。换言之,信用证对货物分四批装运的要求排除了ISBP第C16条b款ii项的适用,即每批货物内不允许再分批装运。

国际商会TA671案例给出了相同结论。TA671案例情况如下: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货描部分显示了货物总量,并规定“全部货物分两批装运”。信用证下共发生三次交单,由于第二批未全部装运,第三批继续装运。开证行以违反信用证两次装运要求为由拒付了第三次交单的单据。国际商

阅读全部文章,请登录数字版阅读账户。 没有账户? 立即购买数字版杂志